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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度药监局、海关总署:批准增设长春空口岸岸为药品出口港口

  医药网9月6日讯 9月3日,国度药监局宣布《国度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对于增设长春空口岸岸为药品出口港口的关照》。经国务院同意,批准增设长春空口岸岸为药品出口港口。

 

  内容如下:

 

  各港口药品监视治理局、各港口药品测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同意,批准增设长春空口岸岸为药品出口港口。现将无关事宜关照如下:

 

  一、自本关照宣布之日起,除《药品出口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十条规则的药品外,其他出口药品(包含麻醉药品、精力药品)可经由长春空口岸岸(长春龙嘉国内机场关区代码为1511)出口。

 

  二、添加吉林省药品监视治理局为港口药品监视治理部分。自本关照宣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监视治理局开端实行《方法》规则的港口药品监视治理部分的职责。

 

  三、吉林省药品监视治理局在操持药品出口立案时使用“吉林省药品监视治理局药品出口立案公用章”,印章模样形状见附件。

 

  四、吉林省药品监视治理局与吉林省药品测验研讨院树立药品出口立案和港口测验的任务关系。自本关照宣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测验研讨院开端承当长春空口岸岸的药品港口测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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