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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联动价格!47个国家品种继续采购计划已经来了

3月23日,重庆、内蒙古、湖北、四川、云南、西藏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拟采购的品种为国家组织的第一、三批集中采购协议到期后的药品。指定六省区代表组成药品联盟采购办公室,在国家代表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组织的第一批、第三批集中采购协议到期后,实施药品的连续采购。六省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将带量采购联盟涉及的品种,并鼓励其他医药机构积极参与。

  的具体目录如下:

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采购协议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署一次。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数量。如果在采购周期中提前完成了约定的采购数量,则超出部分将继续由中标的企业以中标价格供应,直到采购周期结束。

本联盟连续采购采用量联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将国家级和省级(含跨省联盟)量采购的最低中标价格挂钩,通过买卖双方相互选择确定中标产品,可从多个国家中选择。

首先,企业自主报价,确定入围预选产品。医疗机构综合考虑用药习惯、供应保障等。在预选产品范围内选择产品作为本单位的意向采购产品、参考历史采购量等。并填写来年采购需求的80%(抗菌药物的50%)作为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采购的上一轮中选产品纳入预选产品范围的,协议采购数量须达到该医疗机构协议采购数量的50%。

然后由申请企业根据自身供应能力,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是否供应,企业确认的产品即为待选产品。企业已确认联盟省份医疗机构供货的,不得拒绝向联盟省份其他医疗机构供货。拒绝的,视为放弃参赛资格。如果企业确认不供货或放弃确认,则将相应医疗机构上报的协议采购数量推送给已确认供货且价格最低的企业,即完成双向选择。医疗机构未填写约定采购数量的产品,企业也可以确认供应为待选产品。公示无异议后发布拟选产品信息。

推医疗机构协议采购数量,就像品种价格最低的企业多的时候,按照以下规则依次确定:

优先选择原国家集中采购中选定的企业;

自产原料药企业优先(限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

或已通过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优先考虑(以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批准日期为准);

2020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综合册)》优先考虑“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医药行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最高的企业。

正式的实施计划预计将于4月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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