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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采

3月31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国家组织的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意见。意见提出,人工联合采集的选定产品,按选定价格含伴随服务费支付,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非入选人工关节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各地要采取措施,在两年内逐步调整支付标准,使其不超过同组入选产品的最高入选价格。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过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各地要统筹考虑互联网价格、患者自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的设定,避免增加患者费用负担。

  原文如下: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

  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

  医保办发〔20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健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顺利落实国家组织的人工关节集中采购(以下简称“人工关节集中采购”)成功成果,确保中选产品及时供应,促进医疗机构规范使用集中采购品种并提供相关医疗服务,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密结合人工联合采购、发放、使用和伴随服务的特点,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战略采购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充分利用好征缴平台、医保基金预付、医保支付政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疗机构激励约束等措施。从而促进人工联合采选成果的顺利实施,实现人民群众受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激励、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二、规范产品挂网工作和价格

人工关节采集中选产品(以下简称“中选产品”)按照“含陪护服务费”和“不含陪护服务费”的中选价格挂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上,配送、专用手术工具等相关费用包含在中选价格中。伴随服务包括提供符合要求的“现场”服务、协助组装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说明、外科手术培训等。应严格限制非手术人员进入手术室。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企业提供陪护服务,并按相应价格付费。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统一按照包括陪护服务费在内的中选价格零费率收取。非专用电动工具及相关工具的清洗消毒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计入医疗服务费。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在入院和盘点时向入选企业收取额外费用。

非选定人工关节产品含有选定产品成分的,按成分选定价格挂,其他成分可结合实际成交价格合理设置在高价线。对超过高价线的产品,在挂时予以一定限制,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如果非选择的人工关节产品的所有部分都由选择的产品的不同部分组成,则总价不高

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与选定的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各地区要根据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产品和数量,及时计算约定采购金额。在医保基金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医疗机构与选定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采购金额30%的比例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企业结算货款,结算时间不得超过耗材使用的次月月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拨付医疗保险基金。在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鼓励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

人工联合采集的选定产品,按选定价格包括伴随服务费支付,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入选人工关节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各地要采取措施,在两年内逐步调整支付标准,使其不超过同组入选产品的最高入选价格。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过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各地要统筹考虑互联网价格、患者自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的设定,避免增加患者费用负担。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要求,参照  五、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并统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基金结余集中采购相关做法,指导统筹地区完善医保基金结余留存规则。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第一年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后续调整要考虑人工成本和耗材成本的变化,科学合理地调高或调低调整幅度。所有的激励措施都应该很好地联系起来,以避免重复。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完善盈余留成内部考核办法实施,向医务人员传导激励政策,鼓励合理、规范、优先使用入选产品。

根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2022年调价总量可向经评估符合条件并触发调价的地区人工关节置换相关手术项目倾斜。在关节置换跨省患者比例较大,且“人工关节置换”等核心项目价格明显低于全国中间价和周边省份价格的地区,可对相关项目价格进行专项调整。公立医疗机构使用“手术机器人”等智能系统辅助手术操作的,应当坚持劳动价值与设备贡献平衡、费用与功能匹配的原则。根据智能系统的实际功能,将“人工关节置换”项目的价格提高一定比例,不再单独设立费用。

药品

各地要压实入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的供应配送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严格落实入选企业自主配送入选产品,协调入选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入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及时配送入选产品,根据医疗机构需求提供专用手术工具和陪护服务,保证临床使用。

  六、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入医院的渠道,按时完成约定的采购数量。商定购买后问

各地要密切监控入选企业的业绩,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和提供伴随服务等。对表现不佳、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入选企业,应纳入  七、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行为价格和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要按照“月监测、年考核”的要求,对医保基金拨付的及时性和医疗机构执行协议的进度及支付情况进行监测和监督。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将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代收代缴的留成资金余额和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

各地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人工关节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配套措施,稳步推进集中采购成果的落实。要加强采购和使用数据实时互联共享。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和  八、监督落实市国家卫生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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