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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种植牙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

据国家医保局网站消息,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明确将开展种植牙采集,牙冠拍卖挂网,规范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比如三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全流程调控目标是一颗牙4500元。

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种植牙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

医保[202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人民群众获得优质高效、价格实惠的口腔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种植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九部委联合发布的《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号要求,开展覆盖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种植牙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方式

(一)有序推进种植牙医疗服务“技术与消费分离”。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种植牙医疗服务,主要采取单独定价的“服务项目专用耗材”收费方式。也就是说,植入成本与植入可消耗系统的价格分开定价;种植牙费与牙科产品的价格分开定价;植骨手术费用与骨粉、骨膜价格分开定价。目前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收取耗材的情况下,实行“技消分离”时,应通过扣除相关耗材网上平均采购价格同步下调项目价格。

(2)完善种植牙和牙冠的价格形成机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对省内临床主流全瓷冠进行招标,按照竞争形成的阳光透明价格挂网,其他材料参照全瓷冠价格。国家医保局指导其他省份实行价格联动。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自主选择,按照互联网价格“零差率”销售。第三方工厂生产的牙冠价格包含种植过程中返厂调整修改的费用,不得额外收取患者费用。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造种植牙时,采用“产品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医疗机构以材料成本和加工服务为基础,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自主确定价格并挂网,与招标、挂冠的比价关系保持在合理范围内。牙冠的翻模、扫描设计、打印切割、烧结上釉、颜色修饰等具体操作作为成本要素包含在种植牙价格中,不再包含。

(3)规范整合口腔种植体价格项目。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整合种植牙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一期种植手术(种植体植入)和二期手术(放置愈合基牙)的设计、准备和操作合并为种植体植入项目;牙冠安置服务,包括印模制作、记录和转移颌位、安装和调整基牙和牙冠等。被合并到种植体的牙冠放置项目中;种植牙配套实施植骨手术、软组织修复、种植修复和拔除服务,设立独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于全牙弓修复种植体、颅面种植体等复杂的种植手术,差异可以体现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上。为了保证缺牙修复的准确性,医疗机构使用医学影像和其他检查手段、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

(4)围绕种植牙全过程做好价格管控。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单个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为重点,按照“种植牙检查检验和牙冠放置”医疗服务价格实施统筹调控(详见附件)。目前,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已完成种植全过程,对医疗服务价格整体普遍高于每颗种植牙4500元的地区,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引入整体价格不超过每颗种植牙4500元的新范围。三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调控目标参照当地医疗服务分级定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调控目标范围内进一步采取谈判协商、成本监审等措施降低价格,进一步扩大调控效果惠及群众。目前医疗服务整体价格普遍低于4500元/件,鼓励维持目前的低价。允许劳动力成本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因地制宜放宽医疗服务价格控制目标,放宽比例不超过20%;鼓励种植牙成功率高等特定情况的地方医疗机构探索定向宽松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整体调控政策(详见附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的总体调控要求,与

种植体集采、牙冠竞价的结果,合并制定并公开本地区种植牙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含种植体、牙冠、医疗服务),采取针对性的落实举措。

 

  (五)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口腔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指导。群众反映强烈、费用负担重的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植骨手术费以降为主。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显著高于本地区民营医疗机构平均价格的,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专题论证、重点降价;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院际差异大的,要督促价格次序排位靠前、显著高于平均水平的医疗机构主动回调,发挥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价格对市场的参照和锚定作用。全牙弓修复种植、颅颌面种植、复杂植骨等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的项目,允许与常规种植牙手术价格拉开适当差距。固定义齿、可摘义齿等其他缺牙修复方式的医疗服务价格保持相对稳定,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为患者提供适宜的缺牙修复服务。拔牙、牙周洁治、补牙等以技术劳务为主的项目,历史价格偏低的可适当提高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区,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在2022年12月底前重新制定公布政府指导价。实行自主定价的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组织各医疗机构在当地发布实施新价格项目的1个月内重新公布价格,促使价格水平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定期发布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平均水平。

 

  (六)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监管和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主动在明显区域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补贴”“低价”等价格手段,诱导欺诈患者。对于区域内种植牙集采报量率高、中选产品使用率高、主动承诺接受价格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对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引流的予以公开曝光。

 

  精心组织开展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

 

  (七)组建种植牙耗材省际采购联盟。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牵头组建种植牙耗材省际采购联盟,各省份均应参加。种植牙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基本原则,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以成套的种植体系统为单元(包含种植体、修复基台,以及覆盖螺丝、愈合基台、转移杆、替代体等配件),充分考虑种植牙耗材生产、供应和临床使用等方面的特点,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具体采购方案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会同各联盟省份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八)广泛发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原则上各统筹地区参加本次集采的医疗机构数(含民营)占开展种植牙服务医疗机构的比例应达40%以上,或本区域报送需求总量占上年度实际使用总量的比例达50%以上。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具备种植牙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广泛动员,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全力动员民营医疗机构主动参加,大型牙科医疗服务连锁集团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主动作为,重点协调其集团各连锁(控股、分支)医疗机构参与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执行中选结果。要向医疗机构讲清政策要求、群众期盼和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分析集采后行业格局和患者就医行为的变化趋势,强调相关配套和监管措施等,引导医疗机构在与国家倡导和人民群众期盼同频共振中获得发展机遇。公立医疗机构医生在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并作为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该公立医疗机构应督促其规范参与集采。请医疗机构以书面形式确认参加或不参加本次集采。

 

  (九)如实准确填报种植体采购需求量。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分别组织省内参加本次集采的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填报种植牙耗材的采购需求。填报内容包括本单位种植牙耗材的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采购需求量、提供种植牙服务的牙椅数量。填报需求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同时前瞻性考虑种植牙需求增长的因素,确保报量准确合理,促进更好实现以量换价,便于中选企业保障供应。联盟地区可以适当方式公开本地区各医疗机构报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开展种植牙服务但拒不报量或报量率不足上年度实际使用量80%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差异化价格政策,其中,种植体植入和牙冠置入手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区,上述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80%;实行自主定价管理的地区,上述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不得超过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平均水平的80%。

 

  实施口腔种植收费综合治理

 

  (十)探索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地市为单位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虚构事实贬损参与集中采购的单位和中选产品、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并每季度在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通报。情节恶劣的,由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曝光。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审慎对待其提出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申报事项,必要时采取约束措施。

 

  (十一)以省为单位开展口腔种植价格调查检查。专项治理启动阶段(2022年8月),按照“横到边、竖到底、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口腔种植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登记,为规范项目和价格、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奠定坚实基础。调查登记期间发现的违规收费线索,及时查处纠正。专项治理实施阶段(2022年12月-2023年3月),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重点做好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和种植体等耗材的实际采购情况,以及种植牙耗材、种植牙手术价格、患者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落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以省为单位形成报告报国家医疗保障局。专项治理“回头看”阶段(由各省择2023年下半年的适当时间段部署),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拒绝参加种植牙集采或隐瞒报量的医疗机构为检查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线索,以及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合理不规范的检查诊疗行为,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将适时组织督导和交叉检查。

 

  (十二)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等缺牙修复类医疗服务价格和耗材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推进落实各项措施,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形成长效治理效果。要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加强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与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协同配合,切实降低种植牙医疗服务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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