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基层优质服务”活动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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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局:
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和评估,是“十四五”期间的一项重点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卫办发〔2020〕9号)要求,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导向作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效率,现就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国家级绩效评价
从2022年开始,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结合“优质服务基层”活动,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和服务绩效评价工作。评估范围涵盖去年底达到推荐服务能力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评估工作将由中国农村卫生协会和中国社区卫生协会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和服务国家级绩效评价方案(2022)》(见附件)开展。
二、发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绩效评价作用
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组织对当地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绩效评价和排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的指导,组织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评价范围为符合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和基本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逐步实现绩效评价机构全覆盖。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技术工作。
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以适当形式发布国家绩效评价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将各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作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资金的绩效分配因素。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主动将绩效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以供参考,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先进和后进作用。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作为落实新时期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聚焦基层”要求的重要手段,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和工作制度,根据发展阶段、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开展的重点工作,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方案, 加强绩效评价专家队伍建设,严格绩效评价过程管理,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申报系统填报相关指标数据,并督促其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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