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行业分析 > 青海建立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青海建立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记者5日从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青海省已建立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据悉,最新制定的《青海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中,“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部分,阐明了一般程序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程序,明确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规定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进行必要的处罚说理,以及对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进行裁量审核、自查自纠、稽查监督、工作考核等要求。

  上述制度“裁量基准”部分,规定了自由裁量权的较轻(30%以下)、一般(30%至70%)、较重(70%以上至100%)三个层次的裁量系数,以及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据中新网记者了解,上述制度的附件《青海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青海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涉及卫生健康系统法律法规规章70余部423个条款,分为十二大类(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职业防护类、传染病防治类、计划生育与母婴保健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根据违法情节明确了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层次的违法程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裁量系数较轻(30%以下)、一般(30%至70%)、较重(70%以上至100%)明确了裁量幅度。

 

 

  记者发现,在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针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分三种裁量情形与后果,如擅自执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等。

  而针对有关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分三种裁量情形与后果,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为吊销执业证书。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