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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调整欠缺根本医疗保险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用度报销政策

  京医保发〔2024〕16号

 

  各区医疗保证局、北京经济技术开辟区社会事业局,各无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欠缺本市根本医疗保险政策,保证参保职员的根本医疗需求,加重参保职员的医疗用度负担,现就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用度报销政策调整如下:

 

  一、参保职员在具有相关天资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产生的契合根本医疗保险付出范畴的医疗用度归入根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由医保基金按规则予以付出。

 

  二、参保职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应契合以下顺应证:

 

  1.急性白血病;

 

  2.慢性白血病;

 

  3.淋巴瘤;

 

  4.多发性骨髓瘤;

 

  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6.再生阻碍性血虚;

 

  7.嗜血细胞综合征/噬血细胞综合征;

 

  8.阵发性就寝性血红卵白病/阵发性就寝性血红卵白尿症;

 

  9.重型地中海血虚;

 

  10.重度骨髓型喷射病;

 

  11.其他某些恶性肿瘤,详细为:骨髓增殖性肿瘤、神经母细胞瘤、髓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横纹肌赘瘤;

 

  12.部门遗传病、后天性疾病及代谢性疾病,详细为:后天性骨髓衰竭综合征、原发性免疫缺点病、后天性造血异常、后天性遗传代谢病、慢性运动性EB病毒感化、EB病毒相关淋巴增殖性疾病、异常血红卵白病。

 

  三、造血干细胞源的取材费、运输费、供受单方的配型费及其他与供体无关的用度,不归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付出范畴。

 

  四、本关照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文件与本关照纷歧致的,以本关照为准。

 

  北京市医疗保证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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