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监管迎来新变化: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直播 |
1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说明中,市场监管总局提到修订《办法》的文章有31篇。
从具体内容来看,此次发布的《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等互联网媒体发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网络游戏等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
同时,《办法》提到,医疗、药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保健食品的广告不得在互联网上直播发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提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广告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在一年内拒绝受理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广告发布登记证。其中包括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的处方药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大众媒体上为未成年人做医药、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的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合法,消费者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等互联网媒体,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在商业展示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等级、价格、使用方法、生产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推广商品或者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和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利用互联网媒体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和相关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各类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广告行业诚信道德建设,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或者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第七条医疗、药品、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接受审查的广告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发布,不得编辑、拼接、修改,不得添加链接、二维码等内容。
经审查合格的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第八条网络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将其识别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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