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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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南》等19项行业标准,修订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16项行业标准。以上35项标准现已发布,自2021年11月17日起实施。
这包括《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003010很明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规及相应诊疗护理规范的具体规定,或者违反本专业领域大多数专家认可的原则和方法,均被认为存在医疗过错。
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和拟采取的治疗措施进行必要的了解,取得患者对治疗措施的知情同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被视为医疗过错。
医务人员的通知包括书面指示,有时也包括其他适当形式的通知。在实际鉴定中,鉴定人应当谨慎判断,关注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对患者造成的实际损害。
知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疾病的诊断,包括医生知道和应该知道的;(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的目的、方法、效益和风险,以及拒绝采取措施的风险和效益;(三)除拟采取的诊疗措施外的其他替代措施;(4)可能对患者造成明显侵入性伤害或要求患者承受剧烈疼痛的诊疗措施;(五)昂贵的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六)医疗转送事项;(七)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征得患者知情同意的其他情形。
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1.范围
本文件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鉴定中涉及的委托、鉴定过程、听取医患意见的程序、鉴定的基本方法等提供了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其他类似鉴定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与人身伤害相关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等法医赔偿的认定(包括人身伤害所需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认定,伤残确定后护理依赖程度的认定,后续诊疗事项的认定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本中的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的基本条款。其中,只有参考文件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适用于本文件。
GA/T 147法医尸检技术通则
SF/T 0111法医临床检验标准
SF/T 0112法医临床影像检查实施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档。
医疗损害 medical malpractice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处于不利地位。
医疗纠纷 medical tangle
因诊疗活动引起的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医疗过错 medical fault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医疗、护理规范的医疗行为,或者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医疗义务的。
损害后果 damage
与医疗行为相关的意外人身伤害,如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病情加重或病程延长以及其他相关损害。
因果关系 causation
医疗过失(3.3)和损害后果(3.4)之间的联系形式。
注: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关注点。
原因力 causative potency
同时,可能有多种原因导致患者的损害后果(3.4),其严重程度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委托。必要时,以具有检察权、监督权和监督权的机关和组织为负责人。
根据该文件,医疗纠纷行政处理、调解、仲裁需要进行的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处置权的机构或者单位委托,或者由医疗纠纷各方(即患者和相应的医疗机构)共同委托。
4.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委托
a)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b)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原因大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c)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患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d)其他相关专业问题。
委托人酌情提出委托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
委托人 委托鉴定事项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包括以下委托事项:
委托人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供鉴定材料供鉴定人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是否具备鉴定能力给予答复。材料达不到审核要求的,鉴定机构应及时提出补充要求。
根据案件所处阶段,提供的鉴定材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申请书、医患双方书面陈述、病历和医学影像资料、民事起诉状和民事答辩状。
医学影像资料的预审参照SF/T 0112中关于外部信息审核的规定。
5.
预审后拟受理鉴定的材料,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并通知委托人,共同协商组织听取医患双方当事人(代表)的意见和陈述。当事人或者一方拒绝到场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与委托人协商后,如委托人认为有必要,评估师将继续评估。
鉴定过程
鉴定材料经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应当签订受理确认手续。
接受鉴定后,鉴定人应根据SF/T 0111或GA/T 147对鉴定人(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包括尸检、组织病理学检查、活检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
鉴定材料预审
鉴定人就鉴定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咨询相关医学专家。专家意见应在内部存档,供评估人员参考,但不得作为评估意见或其附件的一部分。
听取医患各方陈述意见
鉴定人综合提供鉴定材料、医患双方陈述、检验结果和专家意见,按照医学科学原理、临床诊疗规范和鉴定原则完成鉴定意见的制作,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鉴定的受理与检验 咨询专家意见
制作鉴定意见书
一般采用现场会议听取医患双方陈述,或与客户协商后,也可采用远程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
6.
听取医患各方陈述意见的程序
a)参与人员一般包括评估师(必要时包括评估师和记录员)、委托人或其代表、患者(包括患者和/或其家属、 基本形式患者、专家助理及其他相关人员)、医生(包括医务人员和/或其医疗机构代表、医生代理人、专家助理及其他相关人员);
b)医患双方参与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c)必要时,利害关系方(如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对方或其代理人、与赔偿相关的保险公司人员)也可参与意见陈述;
d)必要时,建议邀请提供建议的(临床)医学专家
a)宣布并介绍评估师,说明评估师退出的规定,询问是否有退出申请及原因;
b)司法鉴定采用鉴定人负责制,会根据需要聘请相关医学专家提供意见,但其意见仅供鉴定人参考,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
c)开始日期和评估期限一般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正式签署并提供评估材料之日起计算,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d)鉴定结束前,医患双方不宜私自联系鉴定人;确需补充材料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经委托人审查、质证后,转交鉴定人。
参与人员 参与人员建议如下:
医生和病人要分开陈述,每次陈述要在20分钟以内。通常按照第一个病人和第二个医生的顺序进行。双方陈述完毕后,可以补充陈述。评估师应在主持过程中解释以下陈述要求:
a)医患各方在规定时间内陈述观点和意见,陈述尽量围绕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诊疗过程、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
b)医患双方不得随意打断对方陈述,不得辱骂、诽谤或威胁对方、委托人和鉴定人;
c)医患双方陈述后,鉴定人可就鉴定涉及的问题向各方提问,必要时作出适当解释;
d)医患双方均可向评估师提交书面陈述,可包括临床医学指南、行业专家共识或医学文献等。
e)必要时,医生和患者的陈述应分开进行。
代理 听取陈述意见
机构纪要记录了医患双方的陈述,如果是现场陈述,医患双方参会人员会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采用远程视频或电话会议的形式,应采用录音录像。
会议纪要是评议活动的工作记录,应当归档,但一般不直接作为评议的依据。
6.3.1
概述 6.3.2
医患意见的陈述
a)委托方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充分性负责;
b)评估人员应对评估材料是否适用、是否能满足评估要求进行必要的审核;
c)如果医生和患者对鉴定材料有异议,鉴定人将根据审核结果根据6.4.2或6.4.3酌情处理。
6.3.3 会议记录
在下列情况下,确定是否实施鉴定:
a)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鉴定的实施,鉴定人应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继续实施鉴定;
b)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可以通过鉴定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或其他材料予以澄清,鉴定人与委托人协商后决定是否继续鉴定;
c)综合评估材料综合评估后,如评估人认为当事人的异议可能对评估意见产生实质性影响,建议与委托人充分协商,酌情决定是否继续评估。
鉴定材料争议时的处置 6.4.1
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可能对鉴定意见产生实质性影响,鉴定人经与委托人协商不能解决异议的,应当
或者终止认证。补充材料后,如异议解决,则重新开始鉴定。
审核与责任 审核与责任的建议如下:
6.4.2
a)如鉴定人认为需要提供病理切片、蜡块、组织块或尸体等特殊样本,委托人和医患双方应积极配合,确认后提交鉴定机构;检验材料在提交过程中如有遗失或损坏,鉴定机构概不负责。
b)特殊检验材料送达鉴定机构后,鉴定人应确认其类型、数量和保存状态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应诊疗护理规范的具体规定,或者违反本专业领域大多数专家认可的原则和方法,均视为医疗过错。
注:规定、原则和方法都是书面的和“约定”的。
酌情确定是否可以实施鉴定 6.4.3
以医疗纠纷发生时相应专业领域大部分医务人员的认知能力和操作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责任和能力关注可能发生的损害,但如果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关注,则视为存在医疗过错。判断时适当注意合理性、及时性和地域性原则。
中止或者终止鉴定 6.4.4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和拟采取的治疗措施进行必要的告知,并取得患者对治疗措施的知情同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被视为医疗过错。
涉及特殊检材的鉴定
a)疾病的诊断,包括医生知道的和应该知道的;
b)拟采取的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效益和风险,以及拒绝采取措施的风险和效益;
c)除建议的诊断和治疗措施外的其他替代措施;
d)可能对患者造成明显侵入性伤害或要求患者承受剧烈疼痛的诊疗措施;
e)昂贵的检查、药物和 涉及特殊检材的鉴定建议如下:;
f)与医疗转移有关的事项;
g)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征得患者知情同意的其他情形。
医务人员的通知包括书面指示,有时也包括其他适当形式的通知。在实际鉴定中,鉴定人应当谨慎判断,关注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对患者造成的实际损害。
7.
鉴定的基本方法 医疗过错
死亡是最严重的损害后果,是指被鉴定人为自然人的生命终结。如果需要尸检来确定死因,应遵循GA/T 147的规定。
7.1.1 违反具体规定的过错
残疾是一种严重的损害后果,是指患者的肢体、器官和组织受到损害或无法发挥正常的生理功能,从而影响其工作、学习、社会适应和日常生活,有时需要他人给予适当的帮助,甚至依赖医疗、护理和营养。如需确定伤残程度,建议按照SF/T 0111和SF/T 0112进行活体检查。
7.1.2 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
病程延长是指患者的病程或疾病的临床诊疗过程比平时长。
7.1.3 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
病情加重或其他损害,是指患者的肢体、器官、组织虽然部分受损,如程度较诊治前没有改善或加重,但仍能正常发挥其基本正常生理功能,正常工作学习,社会适应和日常生活没有明显限制,不构成残疾的情况。
告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医疗器械
损害后果
a)错误受孕是指由于医生不恰当的建议或避孕措施的应用而导致女性意外受孕;
b)错产,也称错产,是指就新生儿的父母而言,虽然孕妇已经进行了产前检查,但在怀孕期间出生缺陷未能避免的胎儿;
c)错误生活(也称“错误出生”)是指新生儿本身声称母亲在怀孕期间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或给予必要的提示,导致其出生缺陷。
上述损害后果的实质是出生(生育)选择机会的丧失,而非出生本身。
7.2.1 死亡
与死亡的后果相比,生存机会的丧失是一种中间损害(或“过程损害”),而不是最终的损害后果。生存机会丧失是指由于患者自身疾病,或重症疾病,预期生存时间有限,在短时间内死亡的可能性较高,但医疗损害造成的死亡不能
与残疾后果相比,丧失康复机会是一种中间损害(或“过程性损害”),而不是最终的损害后果。失去康复机会意味着患者自身疾病可能导致残疾或功能障碍,但医疗损害造成的残疾或功能障碍无法有效避免。
7.2.2
残疾 7.2.3
这种不良后果几乎完全是由于患者的病情特点、病程延长地位、体质的特殊性或局限于当时的医疗用水造成的。
平等因素与医疗行为之间没有本质的联系。
7.3.2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为轻微原因。
损害结果本质上是患者病情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特殊性或当时医疗水平有限等因素造成的。医疗过错行为只是对损害结果起到一定的诱导或轻微促进和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医疗过错,正常情况下损害结果仍然难以避免。
7.3.3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是次要原因。
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患者病情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特殊性或当时医疗水平有限造成的。医疗过错行为只是在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促进或加重损害后果的作用。即使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仍有可能发生。
7.3.4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也是同样的原因。
损害与医疗过错行为、患者病情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特殊性或当时医疗水平等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医疗过错或患者自身因素(和/或当时的医疗水平等因素),损害后果通常不会发生。医疗过错和患者自身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形成起着同样的作用,主次因素难以区分。
7.3.5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是主要原因。
医疗过错行为是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患者病情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特殊性或当时医疗水平有限等因素只是起次要作用。没有医疗过错,一般不会发生损害后果。
7.3.6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是全部原因。
医疗过错行为是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没有医疗过错,就不会发生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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