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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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联合发布《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003010将于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03010规定中药配方颗粒的品种应当备案管理。在福建省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企业,上市前需要通过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向福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材料,取得备案号后才能上市销售。
《细则》指出,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外销售和使用。若中药材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福建省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基金支付能力、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中药材对应的中药材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参照B类管理。
《细则》明确,福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市或跨省销售至福建省的中药配方颗粒的备案、数据维护和监督管理,并对药材中部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开展延伸检查。(陈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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