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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新增中山市中山港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12月30日,国家海关总署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加中山市中山港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药材中部)和化学药品(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可通过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中山口岸口岸药品进口备案工作。

3.广东省禁毒研究所是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的禁毒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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