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新增中山市中山港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
![]() |
12月30日,国家海关总署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加中山市中山港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药材中部)和化学药品(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可通过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中山口岸口岸药品进口备案工作。
3.广东省禁毒研究所是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的禁毒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医药网新闻
- 相关报道
-
- 国度西医药治理局:为提升全平易近活动安康程度发扬西医药作用 (2025-04-18)
- 山西新增“一氧化氮吸入医治”等5项医疗服务名目价钱 (2025-04-17)
- 湖北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职员医保付出资历治理施行细则(试行) (2025-04-17)
- 海南进一步规范充足药品挂网买卖推销和价钱危险治理 (2025-04-17)
- 印发财庭大夫签约根本服务包清单(试行)的关照 (2025-04-17)
- 国度西医药局:继续发扬西医治未病劣势 (2025-04-15)
- 国度药监局对于18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质料的告示 (2025-04-15)
- 从情况卫生到安康治理 爱国卫生活动抖擞新活气 (2025-04-15)
- 深入医改成效显著:住民安康程度年夜幅进步 (2025-04-14)
- 数据任务组全面笼罩 各地亮出医保家底 (2025-04-14)
- 视频新闻
-
- 图片新闻
-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