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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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推动京津冀区域联盟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逐步形成省际区域采购联盟,探索形成“国家-区域联盟-省(市)”三级采购体系。继续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加强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优化现有平台的招标采购、交易和监管功能。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编码体系,加强数据对接,实现本市医疗保障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行医疗价格和信用评价制度。
如下所示: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
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国家机关,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建立更加成熟定型的具有首都特色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1)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单独设立,单独核算。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增强全民参保意识,推进参保覆盖。适应新业态发展,改进新业态从业人员支付方式。稳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完善个人账户核算方法,实现个人账户定向使用,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
(2)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待遇清单制度。制定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制度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未经批准,不得签发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保单。
(3)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机制和预防解决因病致贫长效机制,完善因病致贫认定条件,合理确定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增强医疗救助的精准性和保障功能。继续全额资助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加强医疗救助的财政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的筹资渠道。
(4)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大疾病和多样化医疗需求保障水平。完善和规范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充分利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发展符合首都特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普惠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构建首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突出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支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提高健康医疗服务能力。在确保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共享机制。鼓励社会慈善捐赠,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统筹推进慈善医疗救助。推进工会职工互助医疗保障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机衔接,支持互助医疗有序发展。探索罕见病药品保障机制。
(5)稳步建立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石景山区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和系统评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完善互助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待遇支付政策。制定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的伤残评定标准。规范长期护理服务供给,支持养老、护理、康复、医疗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制定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在全市推开。
(六)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完善重大疫情医保支付政策。如遇重大疫情等紧急情况,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结算。落实特殊群体和特定疾病医疗费用免除制度,具体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后顾之忧。统筹使用医疗保障资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
二、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
(七)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从业人员由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根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承受能力,动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平衡个人、用人单位和政府筹资缴费责任,不断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结构。
(八)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坚决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中长期精算和运营分析,完善操作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确保收支平衡。
三、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
(十)优化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简化药品定点机构申报条件,优化评审流程和谈判机制,为群众提供更加适宜的医疗和药品服务。适应群众医疗需求,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型服务模式规范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院等医疗机构纳入协议管理。创新定点医疗机构综合绩效评价机制,突出对行为规范、服务质量、费用控制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预算管理、审计检查、定点协议管理等挂钩。从而实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十一)继续深化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在总预算下,继续完善与疾病诊断相关的团体支付、定额支付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完善医院的协商协调机制,科学制定总额预算,并与医疗服务质量、协议履行、医保费用效率挂钩,实现总额管理的提质增效。推进住院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配合制定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国家技术标准和本市工作,将疾病实施范围扩大到全疾病组,建立健全以控制费用、规范诊疗、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为核心的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管理制度。加快门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研究探索紧凑型医疗联合体实施总额支付,加强监督考核,保留结余,合理分担超支费用,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医。
医院
(十二)改革和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落实本市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全面提升医疗保险治理能力。进一步理顺市、区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内控机制建设,落实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和审核责任。完善医保基金监管的社会监督员机制,用好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推进医保监督执法机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十三)完善创新基金监管模式。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交叉检查、重点检查、专家评议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检查制度。积极采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不断完善医保智能监控功能,动态优化调整监控指标,实现异常数据跟踪联动,推动基金监管由人工结账向全方位、全流程、全链路智能监控转变。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疗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医疗保障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
(十四)追究欺诈和保险诈骗的责任。制定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权限、程序和处罚标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和积分管理制度
(15)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推动京津冀区域联盟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逐步形成省际区域采购联盟,探索形成“国家-区域联盟-省(市)”三级采购体系。继续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加强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优化现有平台的医药、采购、交易、监管等功能。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编码体系,加强数据对接,实现本市医疗保障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行医疗价格和信用评价制度。
(十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抓好总量控制,加强调控,明确调整规则,注重平衡衔接”的思路,科学考虑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患者之间的平衡,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断完善调整规则,推动建立规范、常态化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十七)增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完善全科医疗与专科医疗合作分工的现代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和使用,强化基本全科医疗服务。弥补护理、儿科、老年病、精神科等医疗服务的不足。加强区域医疗服务能力评估,合理规划各类医疗资源布局,促进资源共享利用,加快社会医疗服务发展。完善区域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引导合理配置,严格控制医疗设备超配。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通过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和药品招标采购机制,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促进仿制药替代。完善药品短缺监测预警和分级响应体系。
(十八)促进医疗服务能力的提高。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加强处方点评和点评,建立不合理用药公示和约谈制度,促进合理用药。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分类完善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改革现行部门和个人核算方式,完善激励相容、灵活高效、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完善绩效考核和分配制度,充分体现不同岗位差异和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
(十九)深化京津冀医疗保险协同发展。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继续做好京津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提高群众异地就医便利性。加强监管、互助和协调,积极开展跨地区费用调查、跨地区欺诈和保险欺诈案件调查等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全力支持雄安新区建设。两地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按规定转移,缴费年限可按规定互认。
四、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
(20)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优化全市医疗保障政府服务清单,实现与医疗保障时代政府服务清单的统一
(二十二)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能力建设。探索医保基金征缴、异地病历等业务下沉到基层,实现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全覆盖。加强执法队伍和服务队伍建设,提高规范化、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建立与管理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合理安排预算,保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转。
(23)继续推进医保治理创新。推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法人治理,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跨区域合作机制,实现全流程、无缝隙的公共服务和基金监管。充分发挥高端智库等专业机构的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
五、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和京津冀医保协同发展
(二十四)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医疗保障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定期研究解决医疗保障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将实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确保如期实现改革目标。
(二十五)推进依法治国。落实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立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进一步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研究医疗保障领域普法规划,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医疗保险法治意识。
(二十六)加强协调。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医保、医疗、医药系统政策的协调和综合配套。市医保局负责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事先做好风险评估。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有序推进。
(二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主动做好医疗保障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医疗保障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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