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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胰岛素征收措施来了 医保支付政策如何衔接?

今天,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健委发布《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常态化、制度化的决策部署,顺利落实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特殊胰岛素采购)(以下简称“胰岛素集中采购”)成果,紧密结合胰岛素生产、采购、配送、使用特点,落实各项配套措施,促进中选产品及时稳定供应、安全平稳使用,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规范胰岛素平台联网工作。

胰岛素集中采集的中选产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聘管理子系统,以中选价格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钩。预充、特充、顺充胰岛素产品可在同一企业同类再充胰岛素产品选定价格的基础上,每支增加3元。非入选产品要本着疗效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与入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做好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

所选胰岛素产品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得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或医保谈判价格。患者使用非精选产品,价格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支付。各地要统筹平衡互联网价格设置、患者自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努力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应根据已自主上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入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数量进行采购。要加强对选择胰岛素合理使用的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高用药水平。医生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选定的胰岛素产品。区域内具有较强诊疗能力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在糖尿病治疗领域拥有国家、省、市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应当会同相关学术团体,加强对区域内胰岛素使用的指导、教育培训和质量控制。要把分级诊疗工作与医联体建设结合起来,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上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开药的用药指导和衔接。通过多种形式向患者发放胰岛素使用教育资料,使患者得到科学的用药指导,促进用药安全。

落实医疗机构激励约束政策。

各省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基金预付和结余留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预算管理,指导统筹地区落实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范围内胰岛素产品的激励约束机制。医疗机构与选定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疗保险基金向医疗机构预付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医疗机构结算

各省级医保部门要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确保中选产品和注射器械按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保障临床使用。压实入选企业的保供责任,对入选表现不好的企业进行记录,实质性纳入对企业供应能力和业绩的考核,视情节轻重,按照医疗价格和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进行相应处理。密切监控中选产品的采购和配送情况,有计划地引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的协议金额出现较大波动,同时防止出现以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医保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部门建立入选产品疗效的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回应相关问题。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配送监测和疗效评价,及时报告中选产品采购、配送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胰岛素集中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配套措施,稳步推进集中采购成果的落实。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背景:

2021年11月26日,国家医保局在上海完成了国家组织的第六批药品集中采购。这一次,是专门购买胰岛素。通过招标选择了42种胰岛素产品。按照3.2万家医疗机构提出的需求,胰岛素采集需求约2亿支,涉及金额约170亿元,关系到我国1000万胰岛素使用者的福祉。根据规定,2022年5月,各省开始实施全国集中开采成果。

(央视记者张平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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