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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加快医保信息业务统一编码标准,形成全国“通用语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局发〔2019〕39号)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和技术人员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22年8月31日前组织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国家医保局门户网站。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

附件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统一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学和技术人员代码分为三部分,共14位,按特定顺序用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第一部分是定点医疗机构药学和技术人员的标识码,第二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三部分是定点医疗机构药学和技术人员的顺序代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编码结构见下图1:

图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编码结构

第1部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身份代码,用2个大写英文字母表示,HY代表药学人员,HJ代表技术人员。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前两个代码代表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个代码代表市级行政区(市、区、自治州、盟),后两个代码代表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序列代码。赋予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市、地区、自治州、盟)下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学和技术人员的序列代码,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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