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文!药店注意,打广告千万别这么做…… |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严格广告监管执法。如严格保健功能声称监管,明确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二是便利企业经营活动。如增加无需申请广告审查的情形、优化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制度等。三是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如完善“三品一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内容有关规定,更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这些内容
近年来,药店因虚假宣传等行为收到罚单的案例时有发生。
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店长推荐”字样,而收到了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的5000元罚单。一药店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药品广告,其中含有“……短期效果:改变口臭、润肠通便……祛湿盒起效!”等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内容,且与药品说明书内容不一致,最终被处以2万元的罚款。
《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含有军事单位名称、部队番号或者代号、涉军特定含义字样、军用标志物图案或者类似图案等内容,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含有超出说明书以外的理论引用、观点表述,或者引用文献、研究报告、实验证明等收载的内容;
(九)利用未成年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发布互联网广告注意这些要点
近年来发展得如火如荼的线上直播同样是监管重点。
《意见稿》加强网络直播监管,衔接《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禁止在网络直播中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三品一械”广告,明确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在网络直播中为“三品一械”产品作推荐、证明。
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管理,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主体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强化监管措施,维护新形势下的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民众反映集中的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内容。
其中,有关药品违法广告包括处方药广告、健康养生知识广告、保健品广告等内容。
《办法》第六条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仅如此,《办法》还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相关产品的广告发布内容、发布平台、发布形式作了明确限制。
比如,《办法》第七条要求,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办法》第八条强调,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办法》第十二条还提到,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此外,《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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