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营销 > 关于增设吉林珲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增设吉林珲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吉林珲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为进一步规范珲春口岸药材进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吉林珲春口岸的关区代码为1517。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珲春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工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珲春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时使用已启用的登记备案专用章。

 

  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建立进口药材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规范开展珲春口岸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工作。

 

  四、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辖区内的进口药材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口药材备案和口岸检验的信息化水平。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3年8月24日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