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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记者提问:为什么医保药品谈判没有直接显示低价?

最近,“70万针高价药进医保”上了热搜,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为使大家对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有一个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相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深入解读了2021年全国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工作安排及相关考虑。

首先,我们通常观察到经典的“灵魂讨价还价”会在每次目录调整时重现。除了简单的“讨价还价”,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整还包括哪些具体任务?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整是一项系统的工作。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从5月份开始,到11月底结束,历时半年。

从流程来看,主要分为准备、申报、专家评审、谈判、结果公布五个阶段。在准备阶段,我们主要研究起草调整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完善相关规范和机制,建立专家团队等。并做好组织技术准备。申报阶段主要组织指导企业按程序进行申报并提交药品相关信息,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公示,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相应企业,形成申报成功的药品清单。专家评审阶段主要组织临床、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从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公平性等方面对申报成功的药品进行评价。并确定要调出目录并纳入谈判和议价的药品清单。谈判阶段包括两个环节:一是组织专家运用药物经济学方法,考虑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计算确定每种药品的谈判底价,即医保基金能够承受的最高价格。二是组织专家与企业进行现场洽谈,并对结果进行现场确认。谈判药品列入目录,谈判结果确定为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不成功的药品不列入目录。成果发布阶段,主要是与谈判成功的企业签订协议,发布新的目录等。

因此,现场谈判只是目录调整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在“灵魂议价”之前,无论是医保提供方还是企业,都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反复论证、评估、计算、沟通,确保谈判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并在整个过程中留下印记。

  二、为什么要开展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

谈判是医保部门与医药企业就药品支付标准(独家药品的支付标准一般等于其价格)进行的谈判,谈判结果直接决定药品是否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以什么价格纳入。根据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独家药品的支付标准通过准入协商确定。

药品谈判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医保部门的战略采购作用,对于纳入谈判范围的药品,在“国家医保使用量”的基础上与企业进行谈判协商,实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减轻患者整体负担的目标,以有限的医保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障效率。同时,通过医保基金的价值购买和战略购买,引导医药行业走创新发展之路。

  三、谈判底价是怎么产生的?

谈判底价由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计算。一方面,医保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对谈判合格的药品按照统一模板提交计量数据,主要包括:基础inf

4.看企业能否接受报价不是更直接吗,因为专家会在谈判现场直接展示底价?

根据现行谈判规则,现场谈判由企业和医保方共同参加,企业由授权谈判方牵头,医保方由谈判小组组长牵头,谈判结果当场决定。首先,企业会报价,企业会有两次报价确认的机会。如果企业二次确认后的价格高于医保方协商保留价的115%(不含),协商失败,将自动终止。如果企业二次确认后的价格不高于医保方协商底价的115%,则进入双方协商。双方最终约定的价格不得高于医保方协商的底价。谈判过程中,企业授权代表可通过电话等方式请示。但应当场给出明确意见。谈判结束后,无论是否达成协议,双方都在现场签署结果确认书。

谈判最终能否成功,取决于医保方和企业方的底线是否有交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医保谈判者的责任是利用谈判机制引导企业报出自己能接受的最低价格。也就是说,在资金能够承受、企业能够接受的范围内,谈判者为老百姓争取更优惠的价格,这就是“灵魂议价”的魅力和价值。

  五、为什么个别OTC药品可以进医保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原则上《药品目录》不会添加OTC药品。但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非处方药仍可按程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因此,在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中,将牛黄清肝胶囊、消旋山莨菪碱片等OTC类基本药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中,将OTC基本药物“克霉唑阴道消肿栓”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将基本药物(包括OTC基本药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落实法律政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基本药物应当按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要求,对于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治疗性药物,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要按程序优先选择符合要求的。二是有利于减轻参保人负担。03010(国办发〔2019〕47号)规定,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加强与基本药物制度和管理措施的协调,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提高群众受益水平。

6.调整过程中如何把握拟列入目录药品的有效性?下一步是什么?

根据现行规定,为了保证药品的有效性,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药品必须通过药监部门的审查,批准上市。003010第七条规定,纳入国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民族药)。近年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整主要针对近年来新批准上市的药品。

二是企业必须提交能够证明药品有效性的材料。在申报、评审、谈判阶段,组织相关企业按要求提交数据和相应的有效性证据。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企业提交的信息sha

以甘露透纳胶囊为例,被列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范围。2020年和2021年申报成功,均顺利通过专家评审。2020年谈判失败不在目录之内。在今年的调整中,经过32位专家的评估,平均得分为70.47分,药品按规则谈判合格。经协商,降价66.92%,列入目录。通过协商降价和医保报销,患者的用药负担将明显减轻。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目前药品纳入调整范围的药物大多是新批准上市的,很多甚至是当年上市的,所以专家评价大多依赖于药物临床试验阶段收集的数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鼓励企业开展药物真实世界研究,在目录调整中更多依靠真实世界研究数据。

7.如何考虑医保药品支付限额的管理?有什么计划?

2004年,原劳动部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开始限制医保药品的支付范围,并一直沿用至今。客观来说,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限制医保药品的支付范围,对维护基金安全、防止药品滥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支付范围受限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屡遭质疑。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和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全力推进DRG、DIP等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着力提升医保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在全链条、全系统的努力下,药品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限制说明书以外药品支付范围的必要性大大降低。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医护人员和患者反映,医保药品支付范围的限制逐渐成为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甚至引发医患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从维护患者用药公平、改善医患关系、便于临床合理治疗的角度出发,有必要逐步将目录中的药品支付范围恢复到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范围,真正将用药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回归临床医生。

对于今年调整中谈判成功的94种药品,支付范围已全部与说明书一致。对于目录中其他原有支付限额的药品,鉴于支付限额调整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涉及资金安全、患者利益和企业利益,出于稳定、有序、公平、公正的考虑,我们决定开展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试点过程中,根据企业自愿申请,纳入试点范围的药品支付范围将同时恢复至药品说明书。前期我们组织专家反复研究论证试点工作,向财政、卫生药监、地方医保等部门征求意见建议,达成一致。同时,我们也征求了相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部分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如注射用甘氨双唑钠、阿立昔布片、盐酸阿比多尔片、丹红注射液等30种药品纳入试点范围,并按规定重新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将支付范围恢复至药品说明书。试点期间,我们计划将试点药品全部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加强监管,确保用药合理性,维护患者利益和资金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试点进展,在保证基金安全和患者用药公平的前提下,按照红色原则,逐步将目录内更多药品的支付范围恢复到药品说明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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