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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开始挂网!销售价格的70%计入医保支付

3月14日,福建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的通知》,将加强采购管理。《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各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医药临床需求,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103010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我省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采购管理

  (一)挂网申报

1.我省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福建省药品机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和交易。

2.已在我省上市销售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和跨省销售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以及2021年11月1日前按原执行标准在企业作为试点生产原在我省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可申请在省级平台悬挂,并按该产品现行国家最低挂价实行价格联动。所需申报材料及相关业务流程由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另行通知。

3.中药配方颗粒应当每日申报,每季度验收和放行。

  (二)配送及结算

1.联网企业可以自行配送,也可以委托具备储运条件的药品企业配送。按本省行政区域划分为11个分布区(即省辖地区、福州地区、厦门地区、漳州地区、泉州地区、三明地区、莆田地区、南平地区、龙岩地区、宁德地区、平潭地区)。挂网企业选择委托配送的,企业应当指定一家药品经营企业在同一区域配送本企业所有的挂网药品。

2.中药配方颗粒在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支付结算,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有关规定代为结算。

  二、明确医保支付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经专家评审后,参照相应中药饮片限定支付范围,按照销售价格的70%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福建省药品标准,并取得在我省上市销售备案证明或者跨省销售备案证明;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销售和使用;

(3)相应品种的中药材已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三、其他事项

(一)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暂按实际进价折价不超过15%销售。

(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按新标准完成品种上市和销售备案后,3个月内未完成我省跨省销售备案的,原试点期间生产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应及时通过省级平台提交取消挂网申请。

(三)在我省完成跨省销售备案之日起6个月后,原试点期间生产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不得继续销售使用,应及时通过省级平台提交取消挂网申请。

(4)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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