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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新冠肺炎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治疗性药物

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消息,3月2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新冠肺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治疗性药品应及时调整。

通知指出,对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药品,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2020〕5号)相关要求,暂将其纳入本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调入且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自《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新增药品上网工作,允许医疗机构线下采购药品应急使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奈马替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商定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支付。

通知提出,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按程序暂纳入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医保办函〔2022〕11号),继续规范和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肺炎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医药各地采购机构要做好抗原检测试剂在新冠肺炎的挂网工作,基于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积极推进挂网采购和信息共享。同时,加强计量监测,协同推进价格、采购、支付和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2020〕5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细化完善工作措施,继续落实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等政策。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肺炎治疗经费。做好新冠肺炎疫苗和预防接种费用保障工作,认真落实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落实“长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保障疫情防控各项医保政策落实,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配药次数,有效降低疫情传播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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