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
区卫计委和财政局: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号(国卫基层〔202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2017〕13号,以下简称《规范》)、《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关于下达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52号)等要求。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首先,地区卫生委员会和专业机构应继续履行其既定职责。要按照《通知》项目的内容和要求,继续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效果。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切入点,加强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孕妇、0-6岁儿童、65岁以上老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认真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发热门诊、预防接种、健康管理等社区疫情防控措施,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要按照《通知》、《规范》(沪卫计基金会〔2018〕2号)要求,积极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根据辖区老年人健康状况,继续优化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根据老年人健康体检结果和中医体质辨识类型,做好健康管理工作。
三是市、区卫生统计部门要继续推进信息整合共享进程,做好老年健康管理、中医健康管理、老年健康医疗保健服务等服务数据信息的采集、整合和报送工作。并加快整合其他医疗机构的居民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评估(含中医体质鉴定),方便家庭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持续、有针对性的中西医结合健康管理服务。
四。各区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展实际,结合本辖区财力和居民实际卫生需求,参照历年补助标准,合理规划并足额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配套资金,合理划分项目补助资金, 并确保2022年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要求的84元。 与上年相比,新增5元经费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疫情防控。同时,在执行国家基本标准的前提下,各区可根据实际服务内容,合理提高保障标准,促进本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落实《规范》(沪府〔2021〕6号),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落实爱国卫生服务费,保障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宣传、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控制和提高居民健康素养等。
五、各区卫生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要求,通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glpt.nbpsp.org.cn)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数据,并严格审核报送数据,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六、区卫生委员会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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