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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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委员会、深康医院发展中心、相关高校、中国福利会、市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委办〔2021〕536号)要求,为加快本市康复医疗服务发展,切实增加康复医疗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10日
上海市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探索形成完善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多样化的康复医疗服务模式、有利于康复医疗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等有益做法和典型经验,加快上海市康复医疗服务发展取得实效。
二、试点地区和试点时间
(1)试点地区。全市16个行政区域和各级医疗机构。
(二)试点时间。2022年全年。
三、试点任务
(1)增加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康复医疗服务需求,完善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支持人口输出地区综合医院向康复医院转型。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人群需求的康复医疗机构和大型、连锁康复医疗中心,增加辖区内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床位。
(2)加强康复医学学科能力建设。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要求,支持康复医学科软硬件建设,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市级医院和康复专科医院要积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部分专业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康复子专科技术水平,积极推进神经康复、骨科康复、心肺康复、儿童康复、老年康复等康复子专科能力建设。
(3)加强康复医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各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康复治疗师岗位培训制度,有计划、分层次地对从事和拟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增加康复治疗师数量,增强康复能力。探索将康复医学基础知识融入全体医务人员培训,逐步将康复理念贯穿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等全过程。推进医联体内部上级综合医院康复专业团队制定标准和方案、教授社区康复人才的合作制度,探索运用数字化手段对社区康复人才进行远程培训。
(4)创新康复医学多学科合作模式。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康复医学早期干预和加速康复外科服务模式试点,创新和推动康复医学与临床科室的紧密合作,将加速康复理念贯穿于疾病诊疗的全过程,将加速康复理念贯穿于疾病治疗的全过程
(5)加快发展社区和家庭康复医疗服务。为社区搭建现代化康复平台,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服务站、村卫生室),配置功能适宜、技术先进的康复设备,建设标准化社区康复中心。提供病房、诊所、场地等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服务,构建社区康复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探索发展居家康复医疗服务,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家访等方式,将医疗机构内的康复医疗服务延伸到家庭。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出院患者提供专业的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指导服务。
(六)加强中医药康复人才和康复服务能力培养。实施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工程,积极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中医康复服务。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一般应设立康复临床科室。加强中医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规范中医康复服务执业管理。加强中医健康
复医学中心建设,面向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制定和推广中西医结合康复诊疗方案,促进中医药技术和方法融入现代康复诊疗体系,探索“市—区—社区—家庭”四级中医康复服务创新模式,提升重大疾病康复服务效果。
(七)积极推动康复医疗与其他服务的融合发展。推进康复医疗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深度融合,建立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与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团队合作机制,提高专业技术和服务能力,扩大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覆盖面。
(八)探索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将康复医疗服务价格纳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统筹考虑,做好相关项目价格的调整和优化工作。加强医疗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康复医疗特点的医保支付模式。
四、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市级医疗机构要会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市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作,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支持先行先试。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市级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重点在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服务模式、人员培训、学科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形成示范经验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及时发现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研究解决。
(三)及时总结评估。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试点情况的指导,及时总结评估工作进展。我委将适时对试点情况进行检查。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市级医疗机构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并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处电子邮箱:yzygc@wsjkw.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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