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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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的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市场监管领域罚款29项,调整交通、市场监管领域罚款24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相关行政法规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审查,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的修订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需要调整的,应当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罚款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完善监管方式,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清单
国务院
2022年7月30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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