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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开展种植牙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

国家医保局公布《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003010强调,种植牙领域收费不规范、费用负担重的问题长期存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深,已经成为困扰群众的民生痛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人民群众获得优质、高效、实惠的口腔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种植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九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号要求,开展了种植牙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工作。

   《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 要求如下

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方式

(一)有序推进种植牙医疗服务“技术与消费分离”。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种植牙医疗服务,主要采取单独定价的“服务项目专用耗材”收费方式。也就是说,植入成本与植入可消耗系统的价格分开定价;种植牙费与牙科产品的价格分开定价;植骨手术费用与骨粉价格分开定价。目前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计入耗材的情况下,实行“技消分离”时,应通过扣除相关耗材网上平均采购价格同步下调项目价格。

(2)引导种植牙和牙冠形成合理价格。种植牙、牙冠在网上购买,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自主选择,按实际购买价格“零差率”销售。临床主流的全瓷冠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在省内进行拍卖和挂靠,通过竞争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其他材料参照全瓷冠价格挂。国家医保局指导其他省份实行价格联动,限价到网,推进牙冠价格阳光透明。医疗机构自行制造的牙种植体,由医疗机构在材料成本和加工服务的基础上,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自主确定价格和挂网,并与竞争性价格挂网冠的价格关系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3)规范整合口腔种植体价格项目。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整合种植牙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一期种植手术(种植体植入)和二期手术(放置愈合基牙)合并为种植体植入;牙冠安置服务,包括印模制作、记录和转移颌位、安装和调整基牙和牙冠等。其被结合到种植体的牙冠放置中;种植牙配套实施植骨手术、软组织修复、种植修复和拔除服务,设立独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用于复杂的种植手术,如全牙弓修复和种植、上颌窦植骨等。差异可以体现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上。为保证缺牙修复的准确性,医疗机构利用医学影像等检查手段、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构建虚拟3D模型,制作病变模型或手术引导板,并根据服务产出设立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特定牙种植及其他牙修复医疗服务的设立指南,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另行发布。

强化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控

(4)围绕种植牙全过程做好价格管控。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单一常规种植为重点,明确全过程价格控制目标,引导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管控。

(5)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引导

(六)坚持有升有降,理顺相关医疗服务价格关系。主要降低群众反映强烈、费用负担重的种植体植入、牙冠植入、植骨手术费用。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明显高于当地民营医疗机构平均价格的,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专项论证,重点降价;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在医院间差异较大的,要督促价格排序最高且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医疗机构主动回调。颧骨手术、复杂植骨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的项目,允许与常规种植牙手术价格拉开适当差距。固定义齿、活动义齿等医疗服务价格。与种植牙处于合理的价格关系,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为患者提供适宜的牙齿修复服务。用于拔牙、牙周洁治、补牙等项目。其中以技术服务为主,历史价格较低,价格可适当提高。

(七)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种植牙价格的监管和指导。民营医疗机构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量价格相符的原则,并在明显区域主动公示价格水平,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虚假补贴或低价宣传欺骗欺诈患者。对于该地区种植牙的高收集率和报告率,所选产品的高利用率,以及种植牙的费用

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各地医疗保障局在官方网站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引。

 

  精心组织开展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

 

  (八)组建种植牙耗材省际采购联盟。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牵头组建种植牙耗材省际采购联盟,各省份均应参加。种植牙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基本原则,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充分考虑种植牙耗材生产、供应和临床使用等方面的特点,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具体采购方案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会同各联盟省份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以成套的种植体系统为单元,包含种植体、修复基台,以及覆盖螺丝、愈合基台、转移杆、替代体等配件。

 

  (九)广泛发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原则上各统筹地区参加本次集采的医疗机构数(含民营)占开展种植牙服务医疗机构的比例应达40%以上,或本区域报送需求总量占上年度实际使用总量的比例达50%以上。各地对辖区内具备种植牙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广泛动员,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全力动员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向医疗机构讲清政策要求、群众期盼和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分析集采后行业格局和患者就医行为的变化趋势,强调相关配套和监管措施等,引导医疗机构在与国家倡导和人民群众期盼同频共振中获得发展机遇。公立医疗机构医生在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并作为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该公立医疗机构应督促其规范参与集采。医疗机构需书面回复参加或不参加本次集采,不参加的要说明原因。

 

  (十)如实准确填报种植体采购需求量。各省分别组织省内参加本次集采的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填报种植牙耗材的采购需求。填报内容包括本单位种植牙耗材的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采购需求量。填报需求量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同时前瞻性考虑种植牙需求增长的因素,确保报量准确合理,促进更好实现以量换价,便于中选企业保障供应。对开展种植牙服务但拒不报量或报量率不足上年度实际使用量80%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差异化价格政策,其中,种植体植入和牙冠置入手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区,上述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80%;实行自主定价管理的地区,上述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不得超过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平均水平的80%。

 

  实施口腔种植收费综合治理

 

  (十一)探索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地市为单位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并每季度在当地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开通报。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通报;情节恶劣的,由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曝光。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应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十二)持续开展口腔种植价格专项调查检查。专项治理启动阶段(2022年8月),按照“横到边、竖到底、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口腔种植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登记,为规范项目和价格、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奠定坚实基础。调查登记期间发现的违规收费线索,及时查处纠正。各地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等缺牙修复类医疗服务价格和耗材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推进落实各项措施,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要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加强种植牙医疗服务与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协同配合,切实降低种植牙医疗服务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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