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 醉 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为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开始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泰州市药品检验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5日
医药网新闻- 相关报道
-
- 湘鄂两省医保互联互通 “异地就医区域互认”后不下降报销比例 (2024-04-28)
- 天津成立高端医疗东西立异研讨院 启动立异转化家当化公共平台 (2024-04-25)
- 欧盟对中国医疗东西推销启动查询拜访 中方回应 (2024-04-25)
- 《医药集中推销责任监视员守则(暂行)》的布告 (2024-04-25)
- 2023年全国住民安康素养程度进步到29.70% (2024-04-25)
- 中选率92% 胰岛素国度接续推销中选价钱稳中有降 (2024-04-24)
- 医保码全国用户已超11.2亿 累计结算超过60亿笔 (2024-04-24)
- 湖南建设西医药强省 优化优质医疗资本延伸规划 (2024-04-19)
- 中关村落(天津)医疗家当立异基地落户天津静海 (2024-04-18)
- 司美格鲁肽进医保了 国度医保局:用来减肥不报销 (2024-04-17)
- 视频新闻
-
- 图片新闻
-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