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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医药公司销售代表向温州某医院药剂科主任行贿

  为使自己代理的药品顺利进入医院销售并扩大销售量,浙江某医药公司销售代表潘某向温州某医院药剂科主任行贿。昨日,鹿城法院一审认定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33岁的山东平阴人潘某,2012年初担任浙江某医药公司销售代表。2011年10月至去年6月间,潘某先后赠予温州某医院药剂科主任王某(`)价值2.77万元的财物。这些财物中有热水器、笔记本电脑、手机、超市卡、金条等。潘某向王某行贿时,以“过节送礼”、“减少摩擦”、“拜师学艺”为名义,其真正目的是为使自己代理的药品顺利进入医院并扩大销售量。

  法院认为,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负责药品采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事实上,潘某并非首个因向医院行贿被问刑的医药代表。2012年8月23日,江西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郑某因向医院医务人员行贿53.8余万元,被鹿城法院认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他也是该院同类犯罪中被问刑最重的人员。


  据鹿城法院分析,2009年至今,该院共判处行贿罪案件7件,涉案人员7人,3人被判处监禁刑,4人被判缓刑。作为行贿罪的对偶性犯罪,44人因犯受贿罪被判刑。行贿人员从事的行业里,有医药代表、私人诊所法定代表人、酒店经营者、工程公司股东、国家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或为了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或为了在招投标竞标过程中获得好处,或因为不具备某种资格而获取该种资格,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行贿金额最高的达165万元。而他们大部分是主动行贿,但也有被动行贿,如该院判决的酒店经营者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曾被相关人员“以借为名”索要13万元,法院认定周某行贿手段一般,主观恶性不大,根据罪责罚相适应原则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记者了解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主要表现在:一.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二.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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