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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药监局明确药品案件移送标准等程序

  近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细化药品案件移送标准,制定了明确的药品质量鉴定程序。


  《通知》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以下三种类型药品案件,应及时移送本级公安机关处理:一是生产、销售假药(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药品、非药品),且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存在主观故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必须负刑事责任的案件;二是生产、销售劣药的,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案件;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在药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药品冒充合格药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案件。公安机关收到或发现涉药单位违法生产经营药品线索,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案件,应当将相关案件信息及案件证据材料及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案件移送标准针对涉刑案件中确需进行药品质量检验、认定和鉴定工作的,由该案承办公安机关向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案件承办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案样品进行现场抽样,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其中,药品鉴定工作根据相应职责分工,由案件承办机关和省(或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办理;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样品性质进行认定。检验、鉴定和认定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案件承办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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