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九类群体可申请医疗救助 预计15万人受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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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2月24日讯 昨天,记者从南京市民政局获悉,《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近日出台,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困难居民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从70%提高到85%。对因病致贫人员,年度给予最高1万元医疗救助。办法自3月10日起实施,预计有15万人受惠。
医疗救助对象
1.本市低保家庭成员;2.本市特困供养人员;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4.由民政部门发放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5.本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6.本市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7.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8.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标准
1.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
2.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和边缘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
3.因病致贫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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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
1.本市低保家庭成员;2.本市特困供养人员;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4.由民政部门发放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5.本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6.本市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7.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8.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标准
1.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
2.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和边缘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
3.因病致贫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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