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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实施 定点药店最新监管方式来了

  医药网7月2日讯 今天起,定点药店新的管理办法开始试行,为期两年。

 

  定点药店,最新监管方式来了

 

  日前,河北省医保局印发《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自2020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2年。

 

  笔者注意到,本次河北省印发的《办法》非常明确,重点针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障政策、履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服务质量等情况,对于违反了这些问题的药店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监管。

 

  按照《办法》,考核满分为100分,按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标准进行扣分,扣完为止。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得分=100-总扣分。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在次年3月底前结束。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定点药店因违规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要扣10分;如果相关证照过期失效的,则要扣2分(具体如何扣分,文末附标准)。

 

  笔者梳理发现,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标准主要分为基础管理、经营管理、结算费用管理、从业 人员管理、财务及药品管理、数据管理、其他考核等7个方面,其中前面三个考核占比最高,基础管理有20分,经营管理有30分,结算费用管理有25分。

 

  药店综合得分越低,监管越严

 

  同时,《办法》还明确,年度考核结果与定点零售药店预留保证金扣拨、医保服务协议续签、监管等级分类、退出机制相挂钩。

 

  第一,与拨付预留保证金挂钩

 

  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扣除违规及不合理费用后,以应付基金金额的5%预留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剩余 费用按自然月结算。年度清算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保证金 拨付金额。

 

  按照考核标准,具体如下:

 

  考核得分≥90分的,返还全部保证金;

 

  80分≤考核得分<90分的,扣除保证金的20%;

 

  70分≤考核得分 <80分的,扣除保证金的40%;

 

  60分≤考核得分<70分的,扣除保证金的60%;

 

  考核得分<60分的,扣除全部保证金。

 

  考核年度被挂牌督办的定点零售药店,另行扣除保证金的10%。

 

  第二,与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续签挂钩

 

  年度考核结果与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续签挂钩,60分≤考核得分<70分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纳入重点稽核对象,整改不到位的,不再续签医保服务协议。

 

  考核得分<60分的,暂停医保服务3个月,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再续签医保服务协议。

 

  第三,与定点零售药店监管等级挂钩

 

  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等级。监管等级分为 A 级、B级、C级、D 级。评级标准如下:

 

  1、考核得分≥80分的为 A 级;

 

  2、70分≤考核得分<80分的为B级;

 

  3、60分≤考核得分<70分的为C级;

 

  4、考核得分<60分的为 D级。

 

  监管等级为 A 级的,下一年度按照0.5倍日常监管频度进行稽核;

 

  监管等级为B级的,按照日常监管频度进行稽核;

 

  监管等级 为C级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1.5倍日常监管频度进行稽核;

 

  监管等级为D级的,列入飞检对象,实行多频次、多方式监管。

 

  对本办法公布后新纳入的定点零售药店,统一按照C级进行监管。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满1年后年度考核得分≥70分的为B级;考核得分<60分的为D级。评为B级后须连续2年考核得分≥80分可评为 A 级。

 

  第四,与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挂钩

 

  实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退出机制。定点零售药店连续两年考核评为C级,暂停医保服务3个月,并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终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连续两年考核为D级的,终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附:河北省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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