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严查价格竞争,投标不能低于成本价!六类情况将被处理! |
医药网7月16日讯 7月13日,黑龙江医保局印发《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出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并规定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六大类违规行为将由医疗保障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严查不当竞争
《办法》指出,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商业贿赂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的;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或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擅自配送非入围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配送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开展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除了对药品价格的管控外,《办法》还规定对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对入围品种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十余种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实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制度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一)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高值医用耗材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二)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
(三)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入围的;
(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对入围品种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六)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入围品种,影响医疗机构临床诊治的;
(七)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高值医用耗材规格、包装等信息与入围品种规格、包装等信息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八)以入围品种外高值医用耗材取代入围品种进行配送的;
(九)违反现行医疗器械价格管理规定的;
(十)恶意申投诉,扰乱集中采购正常秩序的;
(十一)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唯低价中选
在业界看来,药品带量采购在经过一年半的实践探索后,“降价就是硬道理”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而与此同时,“不唯低价中选”的多家中选、企业合理报价,也逐步常态化、制度化,合理竞价、避免恶性竞争将成为下一步集采的“主旋律”。
7月7日,河北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省医保局对全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避免集中采购工作中“地方打架”“品种打架”问题的发生。集中采购规则设计要科学合理,尊重市场规律,不搞降价竞赛,不唯低价是取。产品分组不宜过分细化,质量分层要公平公正,不能因规则上的利益缺陷,影响最终的中选结果。
实际上,在河北之前,山东医保局也发布过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相关通知,明确了各级的集采品种不能撞车。同时还要求要落实“真带量”,让企业有明确销售预期,并将约定采购量落实到每一家医院,不得虚假带量,防止出现“带金销售”灰色空间。
业内人士指出,近些年来很多省、市推行的价格联动“有价无量”,在竞标方面唯低价是取,然而价格是“利益调节器”,关系到购买的成本和发展的利益,是平衡市场和厂家发展的支点。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应该是稳定的、动态的。可以想见,今后各省的招采方案强制设置降幅入围的可能性将会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在最低采购价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竞争,合理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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