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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省部分医院或过渡性养老院开展老年人医疗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山西等15个省份为试点,探索可复制推广的地方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经验和典型做法。试点期为一年。

根据此次发布的文件,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陕西等15个省份。试点时间为2022年1月至12月。

从此次试点任务来看,主要包括增加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加强老年人医疗保健从业人员培训,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保健服务试点等。

根据公布的工作方案,在试点地区,根据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的实际需求,结合“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规划的要求,引导区内部分一级、二级医院改造为养老院,或支持社会力量组织大型、连锁护理站和护理中心,增加养老院(站)和护理中心数量。

此外,试点地区应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床位,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此外,试点地区和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创新老年人多元化医疗保健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照护服务”和延伸照护服务,将机构内医疗保健服务拓展到社区和家庭。

文件提出,应鼓励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为附近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探索设立日间照料中心、“呼叫中心”或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式老年护理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专业便捷的医疗护理服务。

试点地区要因地制宜确定部分具备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率先开展居家医疗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试点医疗机构名单。试点医疗机构可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家访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医疗保健服务。

此外,在探索完善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方面,文件还明确,鼓励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省(市)、市(区)在开展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试点的同时,积极结合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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