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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集采下一次降价会在50%以上吗?

自2018年实施集中采购以来,医保局在药品集中采购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有目共睹。

到2022年,在集中开采常态化下,现在要从当前实际情况分析下一步。

  01集采降幅还会那么高吗?

大幅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和实际价格,是医保局集中采购最明显的成果。而且大幅度降价并没有引起药企的直接反对和集中采购的停滞,说明降价达到了关键点,推高了异常高的价格,这是药企在不合理的集中采购中对医院医生的利益传递,以换取销售的成功。

截至目前,有数量的6次集中采购,每次合计降价幅度在50%以上,单个产品最高降价幅度在90%以上。目前,六次采集的药品已占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的70%以上。在未来的集中采购中,在集中采购和第一个采购周期之后,必须有另一个采购。当时集采前已有基础价格中没有“假高”部分,占价格的一半以上。除个别药品外,很难有50%以上的降价空间。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来的收藏和收购成绩不如从前。只能说明此前集中采购断崖降价成效显著,“浮财”“浮利”得到抑制。后期集中采购必然意味着正常的药费,会伤筋动骨。如果能再输三个五个百分点,那将是一场伟大的成功,一场真正的灵魂游戏。所以,从现在开始,要考虑未来的集中开采,要着眼于机制,而不是试图降价几个百分点。

  02集采的机制如何优化?

本文主要研究投标和谈判方法。

首先是竞价。

招标是充分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通过投标人采取降价策略击败对手,以赢得销售投标,达到低成本采购目的的过程。这也是拍卖商品卖高价的原因。

为了招投标的可持续实施,必须遵循事物发展的基本逻辑,遵守法律规定,突出“竞争”二字。

无量采购前,在采购前的市场准入方面,我们不尊重招标规定,利用行政权力规定必须降价多少才能获得招标资格,甚至以销售排名确定降价幅度,是行政部门对招标的不当干预;以往医院在实际采购中,在中标因素确定后,采购部门无数量采购,不尊重招标结果,发起二次议价,再次要求降价,都是违法的。这两种不合理的做法,不是合法,现在已经基本放弃了。

既然是投标,就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降低投标价格的手段只有一种:投标主体之间相互竞争、相互降价。一旦招标过程依法完成并公布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企业、产品、数量、价格、质量、交货期、付款期限等。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相关主体不得另起炉灶。

在《招标投标法》的约束下,合法带量降低药品集中采购价格是合理的,没什么好质疑的。“没有最低,只有更低”是常态,也必须是常态。未来,合法在集中集采后,遇到再次集采的药品,即使降价很少,甚至不降价甚至不加价,也是合理的,不应该受到质疑。

这个问题现在应该向社会讲清楚:第一次购房,以大幅度降价为主要a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其存在和有效使用的前提是药品具有充分的竞争力,通过竞争可以达到集中采购和降价的目的。但是有一些药品,因为各种原因,竞争对手不多,不能满足充分竞争的要求。这样的招标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因此,必须有另一种方式来补充,那就是谈判。

在投标过程中,没有讨价还价。只有相互竞争的投标人和投标人根据合同选择中标人。

在谈判过程中,投标人降低价格的期望主要通过讨价还价来实现。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谈判实践也收到了大幅度降价几十个百分点甚至90多个百分点的效果。谈判之所以有效,就像竞价一样,是因为原药价被人为抬高,存在大量的非正常利益输送。

与行业内几个专业人士对比成本、利润、价格、数量的竞价不同,谈判是在背后的商业专家团队的支持下,谈判者利用自己的数量集中力、采购决策力和费用支付力,以较低的采购价格换取较大的数量。说实话,只有在价格谈判中,数量采购才真正体现出其攻城攻地的威力。

业务专家背后,通过市场调研、产品分析和行业对比,为前台谈判人员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

这就要求谈判者具备较高的综合业务水平和现场谈判技巧,能够恰当运用自己掌握信息的能力和语言艺术,引导对方令人信服地接受自己较低的价格。

谈判的主要方法应该是以数量换价格。以现有数量和价格为基础,对比国内外市场实际情况,以改变采购数量为条件,“诱导”对方降价。让卖家从“少买高利润率”变成“多买低利润率”。这是买方合法对自己拥有的权力的运用,对对方利润最大化期望的尊重,也是遵循市场规律、创造营商环境的准确方式。这是连农贸市场的农民和家庭主妇都知道并能熟练运用的常识。

只有降价,才能说服各方实现共赢,这种交易将成为健康在研发等整个产业链各个环节发展的催化剂和润滑剂;d、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和使用,从而实现可持续性。

  03短缺药该怎么办?

即使投标企业自愿降价,即使谈判企业自愿降价,由于外部环境的不可预测性和企业内部情况的变化,仍有可能使合法合理的药品采购遇到突发情况而中断供应,造成市场短缺。

从市场整体来看,供给不足是不可避免的,但必要时可以预防、控制和惩罚。

供应短缺的原因有很多,但最重要的是价格。这种细分的主要原因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主观故意报价过低或价格过低;二是客观条件变化造成的成本超过价格。

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必须寻求某一产品的市场份额,并制定商业策略,排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占领市场。然后通过高市场占有率或其他收益获得回报。这叫国际倾销。中国政府营造市场营商环境是一个禁忌。

市场越成熟,市场规则的作用越大,企业就越容易产生倾销,因为它可能会得到结果。当然,在这样的地方,政府很容易打击倾销,因为法治相对健全。这是政府和市场的博弈。我们不仅要利用市场机制,还要防止它被非法利用。因此,在发达国家

倾销混淆了价格,破坏了市场秩序,干扰了同行企业的经营,损害了患者和医保的长远利益,带来了巨大的缺货风险。倾销的下一步必须是垄断。

对于主观和故意倾销,政府部门应借鉴国际反倾销的经验和措施,不贪图短期利益,坚决制止这种违法行为。

这就要求购买者掌握与产品相关的准确信息,包括企业的营销策略和心理趋势、行业生产成本和产能的趋势、市场博弈的现状和变化趋势、供求关系的消长等。在掌握先进企业相对清晰、合理成本的前提下,适当停止超低价中标或超低价承诺,防止药品价格被人为压低,也防止招投标谈判企业的不合理情节“得逞”,最终导致社会危害。

防控药品价格虚低是药品集中采购前期降价主体追求的升华。

主观故意短缺的预防是在采购合同中严格规定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并纳入充分的处罚条款。同时要有补救措施,以免因a企业的违法违约行为造成整个市场的供不应求,损害消费者利益。

药品的采购周期不长,通常是两到三年。没有人能预测一个采购周期内市场供给、需求、原材料和价格的变化。因此,超出卖方预期和能力的变化应该现实地区别对待。

卖方应承担因客观情况变化造成的成本倒挂和销售损失。因为在带量药品集中采购中,企业的报价应被认定为企业的理性行为,是企业精准计算的结果。即使市场发生变化,也应该在企业的形势分析和战略预测中。因此,企业必须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必须按照集中采购中选择的价格和数量,质量好,不缺货源。如果你在赢得选举后不能执行自己的报价,你将受到政府强制力的惩罚和纠正。

当变更超出卖方能力范围且卖方无过错时,买方也应分析具体情况,利用其权力和影响,调动社会资源,共同解决此事故,如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除帮助承担经济责任外,出卖人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在当前医药市场产能过剩、市场竞争充分、政府调控措施有效的情况下,我国的药品短缺现象不宜大量生产。关键是要建立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避免盲目压价到虚低。一旦虚假低价药品的供应被切断,即使不短缺,价格较高的药品也必须弥补其市场份额,甚至很高直到虚假高价。这叫抑价,可能会人为抬高价格。目前,为众多中标者和众多备选企业做好准备,应该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防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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