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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药店和便利店跨界融合!保存放大

近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方案,提出“选择2家符合招标条件的大型便利店连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全省开展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大型便利店连锁综合改革试点。”这意味着,如果试点成功,“药店便利店”将迎来整合发展的新时期。

  01五大亮点 创新药品零售经营模式

事实上,广东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年发布的《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号文重点关注了B类OTC业务的审批流程。根据便利原则,允许在超市、24小时便利店等场所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使公众对药品的需求更加方便、可及。

在简化审批方面,《细则》对企业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告知承诺事项指南,方便申请人办理业务。另外,对于申请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与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对经营场所面积没有具体要求。

这份方案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则,提出了五大改革亮点:

一是支持和鼓励同一集团管理的大型便利店连锁总部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界整合,在便利店设立B类OTC销售专区或专柜,创新药品零售经营模式。

二是推进落实乙类非处方药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规定连锁店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制的要求实施,即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天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是严格执行“七统一”管理规定,要求连锁店只接受连锁总部统一配送或连锁总部委托的药品,不得自行采购药品,严格规范连锁店药品进货渠道管理,严防非法药品流入连锁店。

第四,连锁总部对连锁店药品质量管理的责任被压实。创造性地提出连锁总部应建立检验报告制度,配备与连锁店数量相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作为药品质量检查员,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负责定期检查连锁店药品管理规范和“七统一”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全面加强连锁店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服务大局。在疫情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连锁总部和连锁店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得销售省局下发的《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连锁店的疫情防控要求应参照便利店行业规范的要求。

  02推动药店向社区健康便利店转型

如今,便利店卖药不再“稀罕”。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其中,在“加快连锁便利店发展”这一项中,《意见》提出由SFDA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开展乙类非处方药简化审批程序试点”。此后,很多地方都在探索“便利店卖药”的模式。

从此次改革的综合内容来看,广东此举旨在引导和满足社区居民24小时日常紧急用药的多样化需求,推动传统药店转型

一方面,随着政策的不断松绑,医院的零售业进入了竞争激烈的阶段,这种模式的压力越来越大。药店牌照、取消距离限制、备案制等政策一实施,开药店的门槛越来越低,必然会带来更大的竞争,从不断增加的药店数量就可以看出来。此外,行业外的竞争压力也在增加。其中,医药电商尤其是医药O2O的冲击尤为明显。医药O2O送药到家的服务能够被市场接受,意味着会有更多的消费者选择这种服务方式。

此外,社区药店还面临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强劲对手。在人口相对稳定的生活圈里,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在“卖药”,必然带来更大的市场压力。虽然同行不一定是敌人,但想办法“活下来”最重要。身边有强敌,便利店更像是“联盟”,而不是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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