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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推进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发布《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推进不同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实施。

办法共分7章39条,从组织管理、互认规则、质量控制、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的要求。

办法划分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确保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为前提,以减轻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医生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结果互认。

方法中的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射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获得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从人体材料的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和细胞学检验中获得的数据信息。

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且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检查检验。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六种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复检。这些情况包括:由于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的临床表现和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要;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检验结果变化快;检查项目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有重要意义;患者处于急诊或急救等紧急状态;涉及司法、伤残、退休等鉴定的;其他确实需要审查的情形。

在收费方面,办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要求:检查结果符合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照门(急)诊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另行收费;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关检验检查部门共同参与完成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在收取会诊费的基础上,院内会诊费可参照我院执行的价格政策收取;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不能起到辅助诊断作用。如确需复检,收取实际医疗服务费。

此外,办法明确了互认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复检的具体条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检验项目互不认可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和必要性。

专家表示,检查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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