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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石家庄航空口岸建成药品进口口岸的有关事宜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加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品(含麻醉/酒类/精神药品)均可通过石家庄机场(海关编码为0410)进口。

二、增加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三。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样式见附件。

四、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河北省医药和医疗器械检验所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开始承担石家庄机场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附件: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样式

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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