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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长处方,最长12周,政策管5年

  6月9日,山西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慢性病长期处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该省对做好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和使用做出工作安排。

 

  该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日。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药监部门按照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在规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内,做好慢性病诊疗和长期处方开具。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严格凭处方销售药品,并留存处方备查,原处方不能留存的,可以原件电子图片、复印件等形式留存,并做好销售记录。

 

  要求零售药店加强慢性病长期处方的审核管理。在销售处方药品时,执业药师须按执业类别,依规对处方进行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确认的,方可调配。

 

  今年3月份内蒙古曾进行该区长期处方管理细则的意见征求

 

  3个月前(3月24日),内蒙古卫健委下发通知,公布《内蒙古自治区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为4月7日前。

 

  《实施细则》明确,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我区长期处方适用疾病参考病种(附后),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补长期处方疾病病种,确定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国家卫健委明确,慢性病长处方一次可开12周以内药品,含麻醉、精神、血透等

 

  2021年3月2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日常医疗服务管理,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完善针对慢性病患者的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明确可开具长期处方的病种目录、用药范围、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减少患者取药次数。

 

  其中规定:需长期用药(包括麻 醉 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血液透析等特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等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医院可一次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8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指出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 醉 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地方卫健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结合合理用药及基药1+X用药模式,未来在公立医疗机构的基药及国采品种更加有优势。事实上,五批六轮国采品种中,超过一半都是基药,这也强化了国采品种进入医院和用药的优势。

 

  到2025年,全部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均应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2022年3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全部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均应提供长期处方服务(4-12周),基层医院与二级以上医院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将一定的医疗资源交由家庭医生管理支配,优化转诊服务。

 

  这意味着随着国家层面大力推广家庭医生制度,整个医疗服务体系将发生巨大的变化,有利于分级诊疗的推进,大型公立医院将更加明确自身的功能定位,同时,基层及院外市场也将迎来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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