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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增设合肥空口岸岸为药品出口港口无关事项的关照

  各港口药品监视治理局、各港口药品测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同意,批准增设合肥空口岸岸为药品出口港口。现将无关事项关照如下:

 

  一、自本关照宣布之日起,除《药品出口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十条规则的药品外,其他出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含麻醉 药品、精力药品)可经由合肥空口岸岸(关区代码为3311、3323)出口。

 

  二、添加安徽省药品监视治理局为港口药品监视治理部分。自本关照宣布之日起,安徽省药品监视治理局开端实行《方法》规则的港口药品监视治理部分的职责。

 

  三、安徽省药品监视治理局在操持药品出口立案时使用“安徽省药品监视治理局药品出口立案公用章”,印章模样形状见附件。

 

  四、安徽省药品监视治理局与安徽省食物药品测验研讨院树立药品出口立案和港口测验的任务关系。自本关照宣布之日起,安徽省食物药品测验研讨院开端承当合肥空口岸岸的药品港口测验任务。

 

  附件:安徽省药品监视治理局药品出口立案公用章模样形状

 

  国度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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