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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增设云南省勐康、磨憨港口为药材出口边陲港口的布告

  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经国务院同意,批准增设云南省勐康港口、磨憨港口(含磨憨铁路港口)为药材出口边陲港口。现将无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 中药材可经由勐康港口、磨憨港口(含磨憨铁路港口)出口。所出口的药材该当契合《出口药材治理方法》等无关规则。

 

  二、 普洱市市场监视治理局为勐康港口对应的港口药品监视治理部分,昆明市市场监视治理局为磨憨港口(含磨憨铁路港口)对应的港口药品监视治理部分,承当所对应港口出口药材的挂号立案、组织港口测验并进行监视治理任务。

 

  三、 云南省食物药品监视测验研讨院为勐康港口、磨憨港口(含磨憨铁路港口)对应的港口药品测验机构,承当上述港口进品药材的港口测验任务。

 

  本布告自宣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布告。

 

  附1.云南省普洱市昆明市市场监视治理局分割方式

 

  2.云南省食物药品监视测验研讨院分割方式

 

  国度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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