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保健品品牌动态 > 购买保健品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购买保健品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批准并实施,至此陕西省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保健用品有了法规性依据,百姓选择保健品有了安全保障。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消费者,购买保健品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信广告。《条例》明确了保健用品是指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和有益养生保健等特定保健功效的外用产品。


  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新《条例》同时规定了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用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不得委托生产。保健品应当附有省级保健用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说明书。


  企业保健用品注册,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条例》规定保健用品应当附有详细的产品说明书。说明书主要内容应包含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批准证书号、主要成分、保健功效、使用方法、有效期限、注意事项以及售后服务电话号码。


  包装上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的保健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安全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企业取得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陕西省保健用品统一标志。


  经营者不得销售未经注册、不合格、过期、失效以及无生产厂家、无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保健用品。保健用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保健用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


  广告内容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必须真实、合法、科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保健品经营者不得以举办保健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用品。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检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人员不得拒绝或者隐瞒。样品由被抽验单位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应当返还被抽验单位,但不合格样品、损耗品除外。


  消费者在选择保健品时,不能片面相信商业广告。电视、广播、网络和纸介媒体上所作的保健用品广告,是经营活动的一种商业手段,不能把疾病治疗依赖于保健用品。

 

  如发现不科学、夸大作用,宣传其有疾病治疗作用的保健用品广告,均系违规宣传,请立即向当地监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