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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星曹曦文被诉中途毁约 遭索赔40万元

    

   

         因签订演出合同后中途毁约,出演《恰同学少年》等剧出名的女演员曹曦文被上海创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索赔演出报酬、经济损失等共计40万元。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原告上海创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因与湖南电视台联合制作暂定剧名为《微笑在我心》电视剧所需,创翊公司经与曹曦文协商一致,确实由其主演该剧“邵曦”这一角色,双方为此于2008年8月14日签订《演员聘用合约》一份,约定创翊公司分期支付被告的演出报酬为50万元,其中签约时给付定金10万元,第一天拍摄时给付10万元,拍摄过半给付20万元,余款10万元于拍摄结束前3天付清,如曹曦文因故未能拍摄完毕的,被告需退还所收酬金并承担相应损失。合同签订后,创翊公司如约向曹曦文支付了定金10万元及第一期酬金10万元,并按剧情需要预先根据被告的身材制作了全部服装、道具。但2008年9月2日第一天开拍结束后,曹曦文当晚擅自离开剧组,至2008年9月17日才以无法胜任角色表演要求为由书面通知创翊公司终止合同。

        创翊公司表示,曹曦文擅自离开剧组后,公司所有的拍摄计划被打乱,人员处在停工状态,造成每天数万元的实际损失。事后经统计,因被告毁约行为,该剧拍摄期间延误达7天,造成损失达37万元之巨。公司后发函与曹曦文进行交涉,但其根本没有拿出应有的诚意,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据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返还报酬1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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