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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同意书是何种身份?

  知情同意书,是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履行告知义务的书面体现,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机构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面对知情同意书中列举的种种医疗风险和并发症,患者和家属常常感到恐惧,担心一旦发生不幸只得自认倒霉,而有的医生又唯恐知情同意书表述得不够全面,可以为自己免责的凭证。

 

  知情同意书的理念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争期间德国的纳粹医生对战俘实施了大量惨无人道的秘密人体试验,严重影响了社会民众对医生“善良家父”形象的信任。于是,人们开始质疑医生作为患者治疗方案选择权的权威主体是否合适,特别是在医生与患者有可能存在利益取向不一致的时候。

 

  我国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始于1994年2月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当时,仅强调家属签字;之后,历经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二十六条,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权利保护主体呈现出:家属-患者或家属-患者-患者为主家属为辅的演变过程,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中,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回归本人处置的立法趋势。

 

  医患纠纷一旦诉至法院,案由一般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有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医生在诊疗活动中,除了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外,还有很多其他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义务,合理预防医疗风险的义务,专业预见并发症和及时救治的注意义务,以及保护患者隐私权的义务等。如果医生在诊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各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的病情变化和治疗措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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