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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被保险“接纳” 责任免除仅7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日推出《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要求各保险公司删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责任。

 

  此外,保险理赔中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争议最多“责任除外”条款也进一步得到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此次集中力量对该条款框定了合理边界,《示范写法》只将7种情形列为寿险公司的责任免除事项。

 

  艾滋病不再被 “歧视”


  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其他寿险产品后,投保人就会发现,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事实上,这几乎是保险行业的通则。数据显示,2008年至少有24家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均将患艾滋病和感染艾滋病病毒者列入免责条款。


  “实事求是地说,意外伤害可能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人身上都可能发生,与是否感染艾滋病无关。”资深保险理财师阎涛认为,“确实不应该再将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列为除外责任。”


  除极个别寿险企业曾制定严苛的条款,为特定人群等设计过有关艾滋病的保险产品外,保险行业几乎不提供与艾滋病沾边的保险服务。
  随着《示范写法》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删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责任,保险行业会逐渐“接纳”以前唯恐避之不及的艾滋病。 

 

  责任除外仅7项

 

  据中保协相关人员介绍,“责任除外”条款是保险理赔中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争议最多的部分,协会此次集中力量对该条款框定了合理边界。


  而中保协的框定合理便捷的原则就是: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不能随意免责;而超出保险公司承受能力,属于巨灾范畴、明显违法、违背公序良俗、与保险事故具有明显因果关系的应作为“除外责任”。

 

  新的《示范写法》与以往的责任除外条款相比,《示范写法》删除了“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在意识要件上做出了是“主动”或是“被动”的区分;对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等条款的释义更严谨,以免保险公司进行随意解释。

 

  按照新的《示范写法》,只有7种情形被列为寿险公司的责任免除事项,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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