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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
      (一)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二)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三)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三条   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
      生产能力审核

      第五条  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第六条   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所提供生产能力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接受申请日期以补正资料齐全之日为准。
      第七条   负责现场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检验

      第八条   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对无封条或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各个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如需进行卫生安全检验之外的检验,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实验室完成。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应明确注明检验样品特征、性状、规格、数量和检验结论等。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十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四)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型号、规格;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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