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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药械涉嫌犯罪案件办理暂行办法

  近日,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械市场秩序,江苏省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扬州市药品、医疗器械涉嫌犯罪案件办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根据生产、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情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名义向公安机关移送。

 

  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药械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个人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经营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办法》还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案件移送审批表》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移送或不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签收受理,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七日内立案侦查,并书面告知移送单位。

 

  《办法》还明确了各部门在违法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同时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部门间联络员制度,确保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犯罪案件快侦快结、快捕快诉、快审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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