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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制定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

  近日,江苏省政府召开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到2011年,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公立医院要按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优先使用。


  今年年底前,30%的县(市、区)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及相应的报销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根据江苏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牵头起草《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


  为高质量做好起草工作,江苏省局组织专门力量,紧紧围绕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招标采购、统一配送、供销衔接、医保报销、应急储备及建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等问题,先后多次深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并反复与各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听取意见。


  在此基础上草拟了《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并报省医改办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从目前反馈的意见看,各有关部门认为该办法既体现了国家的有关要求,又符合江苏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江苏省局确定,将抓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作为今年下半年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进一步修改完善、科学制定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经营监管和质量抽验,全力协助做好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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