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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第五条  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干扰正常医疗秩序。
  第六条  医院投诉的处理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
  第七条  医院应当制定《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法律意识,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投诉管理责任制度,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九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处置和警告值报告。对于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医疗质量安全重点部门报告的患者紧急状况,应立即采取院内会诊等积极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
  第二章 医患沟通
  第十条  医院应“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优化服务流程,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院主要领导、工作人员,特别是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应以病人为中心,切实担负起医患沟通、化解矛盾的责任。
  第十一条  医院应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改善就诊环境,方便患者就医,缩短等候时间,为患者提供方便、人性化的就诊环境。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医患沟通培训。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详细介绍疾病诊断情况、治疗方案、治疗措施、重要检查和治疗措施的目的及可能结果、患者预后、药物不良反应、手术方式、手术并发症及防范措施、医药费用等情况,实行住院费用“每日清”制度,加强对门诊和出院患者的用药指导,听取患者或家属的意见和建议,解答患者或家属的疑问。
  医患沟通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入病历。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根据病人病情、复杂程度和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第三章 投诉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十四条  医院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接受投诉;
  (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原则上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配置兼职人员。医院应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与工作待遇。
  第十六条  医院应由主要领导分管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配合投诉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医院应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加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规范投诉受理与处理程序,由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接受投诉。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人应主动引导投诉人向投诉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不愿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的,接待人应先作好解释疏导工作和投诉记录,并及时将投诉意见转至投诉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投诉,应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并将投诉及处理情况报告投诉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见附件)。
匿名投诉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  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及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应当立即采取会诊等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对于涉及收费、价格问题的投诉,应当第一时间查明情况。确属收费、计价错误的,应立即纠正。
  第二十四条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医院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于采取违法行为的投诉人,医院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一)投诉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
  (二)医院应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第二十九条  医院工作人员,特别是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投诉管理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部门应予解决并反馈。
  第三十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投诉档案,整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四)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做好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逐步建立本地区医疗投诉及纠纷信息系统,收集、分析与反馈相关信息,指导医院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院主动报告无损害医疗差错行为,逐步建立无损害医疗差错免责报告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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