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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本《指导原则》制定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居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进行。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
  《规划》以设区的市为基本卫生区域进行规划,包括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制定的本省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规划》应当以该区域内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地向全体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通过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规划》设置卫生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重复、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充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满足区域内居民的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规划》内容
  (一)现状分析
  分析本地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利用和影响因素,以及医疗卫生资源与内外环境,参照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方案等,进行本地卫生区域的医疗服务调查,确定本地区居民医疗服务需要、需求及利用的各项数据。
  1.社会经济发展概况,包括本区域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和支出水平等内容。
  2.医疗服务需求分析,包括年因伤病就诊人次、居民两周就诊率、居民住院率、年急诊人次、年住院人次、年手术人次、住院患者住院总天数。
  3.医疗资源分析: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临床技术、医疗设备等内容。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总数、分类、分级、总床位与分级床位数、利用状况、各专科病种(及病情分型)等;人员分析,包括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分类、工作效率等情况;费用分析,包括卫生总费用、卫生总费用/各医院建筑面积总数(平方米)和卫生总费用/医院病床总数等。
  (二)主要卫生问题及影响因素
  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本地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依据疾病顺位、死因顺位,分析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医疗服务供需状况、医疗事业发展和社会影响等),确定本区域医疗机构合理设置的思路。
  1. 医疗服务供需状况。通过推算医疗服务利用与本地区居民的医疗服务需要(居民年患病人次;年慢性病患病人数;年患病总日数;年卧床总日数)之间的差距,判断医疗服务供需是否平衡。
  2.医疗事业发展情况。医疗技术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和覆盖范围的扩大,对居民潜在医疗服务需求产生较大的影响。
  3社会经济发展因素。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医疗保健需求日益增长,将对医疗服务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确定医疗机构的设置
依据以上分析,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人口状况、居民卫生服务需要,综合考虑支付能力、医疗服务可及性转化成为服务需求的潜力,分年度预测、规划周期医疗服务需求,进而确定所需要的医疗机构类别、级别、数量、规模及分布,并确定必需床位总数和必需医师、护士总数。医疗机构设置要明确公立医院的设置与发展规划,确保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积极鼓励社会资金设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必需床位数
  (1)普通床位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
∑(A×B+C-D)
1
  床位使用率
  病床周转次数
  其中:A为本区域居民总数是制定规划的关键环节,居民总数包括区域内户籍人口及暂住人口,以制定《规划》周期开始日时的夜间居民人口为基数计算:户籍人口数X当地人口自然增长率+暂住人口(以公安部门已办暂住证数为准)逐年推算至规划周期末;
  B为以年龄划分的住院率,按每5年划分年龄段;
  C为其它地区流入本区域的住院患者;
  D为本地区去外地的住院患者数;
  ∑表示总和;
  (2)各专科床位数的计算:按照上述公式中的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患者数以各专科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患者数替换即可。专科床位数包括专科医院床位和综合医院中的专科病房床位,依人口总数及其构成、居民的专科疾病发病情况、业务半径、卫生资源状况确定,可参照各科专科床位1张/千人口计。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床位数的确定:首先组织专家论证不同级别医院就诊的各专科病种,然后由各专科病种床位数分别计算出各级医院床位数,床位数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医院=70:30进行配置,承担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一级医疗机构原则上可不设床位。
  (4)医疗机构设置数的确定:根据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结合各医疗机构的规模及服务半径、可及性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
  2.必需医师数
根据当地医疗需求,研究确定区域内医师总数,分科医师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村医生总数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师配置数量。
  3.必需护士数
根据当地医疗需求,确定区域内护士总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机构护士配置数量。
  4.医疗机构的布局
医疗机构的布局要满足各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便于居民就诊和转诊。功能相同、相近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适当的间距。
  (四)确定医疗技术的配置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疾病谱及疑难危重并发病情况、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执行临床医疗技术准入,合理配置医疗技术资源,落实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确保医疗安全,满足医疗需求。
  (五)确定医疗设备的配置
根据现有大型设备资源利用情况,结合当地医疗需求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大型设备配置数量。
(六)确定承担储血点任务的县级医院
根据当地临床用血情况,在县级医院规划设置区域储血点。
  (七)设计制作医疗机构现状图和设置规划图。
  三、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
  (一)医疗服务体系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层次清楚、结构合理、功能到位,以利于发挥整体功能。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型综合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大力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和设施(包括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合理分流病人,以促进急性病院(或院内急性病部)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急救医疗业务体系。急救医疗业务体系应由急救中心、急救站和医院急诊科(室)组成,合理布局,缩短业务半径,形成急救业务网络;
  (四)其它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服务体系与其他机构配合、协调;
  (五)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业务体系。大力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院建设,扶持中医药发展,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四、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局部要服从全局,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诱导以趋利为目的、争夺病人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的发生;
  (三)可及性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的规划、确定要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
  (四)分级医疗原则。落实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城市医院诊疗;
  (五)公有制主导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五、《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
  《规划》的制订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进行。省的《规划》要以设区的市(或地区)所制订的《规划》为基础,进行汇总、综合。《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工作:
  1.成立制定《规划》组织(包括领导小组、专家指导组和工作组等);
  2.拟定、论证《规划》方案;
  3.按照《规划》方案组织进行具体工作;
  4.在省的宏观调整和县提出医疗机构配置布局之后,完成《规划》报告,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5.组织以设区的市所制订的《规划》的实施。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在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参加该《规划》的具体工作;
  2.按照统一《规划》,完成不足一百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规划》;
  3.按区域统一《规划》,将有关本县的医疗机构设置部分呈报县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在市(地)制订《规划》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宏观控制的指导意见;
  2.按照卫生部的有关政策、本省实际需要、医疗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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