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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新鲜出炉 

  10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格。将近一半的药品价格平均下降12%,另一半药品未作调整,仅少数品种适当提价。无论是药品生产商还是代理商对调价结果都比较满意,认为大多数企业都可以接受新出台的指导价,并能获得正常的利润。

 

  近半药品价格“温柔”下调

  2009年版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部分)公布的品种共307种(类)。此次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药品共296种、2349个具体的剂型规格品,涉及3000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本次调价采取“有降、有升、有维持”的方法,调整后的价格从10月22日起执行。

 

  与现行政府规定的零售指导价相比,此次约有45%的品种价格适当下调,平均降幅为12%左右;约有49%的品种价格未作调整;还有约6%的品种适当提高了价格。此外,个别品种没有公布价格,主要是公共卫生类用药,以及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和一类精神用药,这些药品执行政府定价。

 

  江西昂泰药业代理商明瑞勤表示,由于基本药物制度取消了公立医院原有的“15%”的药品加成,因此药品的定价高低对于实施“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医院来说无关紧要,最在意药价的是病人和企业。

 

  为何此次发改委改“大刀阔斧的降价”却变为“温柔调价”?杨昌顺分析认为,从2001年到2007年,国家有过25次药品调价,但并没有彻底缓解看病贵的问题,这是因为症结不在药价贵,而在于医生不愿开廉价药。基本药物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引导医生使用物美价廉的药物。因此,本次“温柔调价”既体现了政府对医改系统性的客观认识,还体现了对药企生存现状的深刻理解。

 

  竞争或使零售价低于指导价

  按规定,国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限价,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可依据市场供求情况,在不超过零售指导价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价格。

 

  公告指出,政府制定零售指导价格,并允许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交易价格,这是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一种具体体现。

 

  杨昌顺表示,很多基本药物在药店等零售场所并没有卖到国家的最高限价。因为药品同质化严重,市场竞争激烈,除了少数独家产品,不少基本药物的零售价格有明显的差异。这次国家的定价还是比较客观的,调价幅度比预期的小。

 

  发改委:药企能获正常利润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针对本次调整表示,在政府制定药物基本价格时,主要的依据是社会平均成本,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供求状况。此次公布的药物目录均是上市销售多年的药品,总体上已相对低廉,企业能够获得正常利润且货源充足。国家发改委结合市场实际和供求状况,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降、有升、有维持”的方法调整价格。

 

  发改委公告强调,对于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价格相对偏高的品种,加大降价力度;对于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强、供应存在短缺现象的品种,适当提高价格,但提价的绝对额较小;对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且价格相对低廉的品种,中药传统制剂及部分国家规定需较大幅度提高质量标准的品种,少降或维持现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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