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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种基本药物指导价公布

  国家发改委10月2日公布了296种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其中,百余种药品价格平均下调12%。该指导价格将于本月22日起实施。

  根据发改委的通知,国家在基本药物目录的307个种类中,选出296种、2349个具体剂型规格品制定了零售指导价。与政府规定的现行零售指导价相比,约有45%的品种价格适当下调,平均降价12%左右;约49%的品种价格未作调整;约6%的品种适当提高了价格。

  对于个别品种没有公布价格,发改委解释说,这些品种主要是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公共卫生类用药,以及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和一类精神用药。这些药品执行政府定价,且此前已公布价格。因此没有重新调价。

  对于提价的药品,发改委有关人士称,提价品种均是各方普遍反映因价格低廉而出现短缺的药品。提价的绝对额较小,目的在于鼓励企业生产。

  本次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将于10月22日起执行,其所涵盖的药品涉及3000多家药企。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省级政府需要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医保经办机构要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按照基本药物具体价格的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药品指导价是最高限价

  不等同于实际零售价;政府将视情况调整指导价水平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是药品的最高限价,与群众购买基本药物的实际零售价并不完全相同。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限价,主要依据的是社会平均成本,并兼顾市场供求等各种因素,“不区别具体生产经营企业”。

  而不同企业根据市场竞争确定的实际交易价格是不同的。有些品种销路好,价格就高一些。市场实际价格的形成情况复杂,与国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会存在一定差异,“这是正常现象”。

  发改委说,国家允许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交易价格,但其零售定价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指导价格。此外,政府根据市场变化,也会适时调整政府指导价水平。

  上述负责人认为,零售指导价格调整后,会对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群众不用再支付原来需要承担的15%加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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