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中介机构可参与预约挂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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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最终稿下发,要求从今年11月起,所有公立三级医院都要开展实名预约挂号服务。
早在8月5日,卫生部出台文件,就预约挂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公立医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必须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挂号费用和相关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公立医院不得与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向患者收取费用的预约挂号服务”,引起社会争议。在最终稿中还是保留了这一提法。到底是“医院不得和中介机构合作”,还是“可以合作但不得额外收费”?9日,媒体电话咨询了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以下简称“医管司”),得到明确答复:医院可以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开展预约挂号,但收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挂号新政】中介机构可参与预约挂号
较之预约挂号征集意见稿,最终稿并没有大的改动,只是预约挂号实施的时间由原先的10月推迟到11月,而此前争议最大的规定:公立医院不得与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向患者收取费用的预约挂号服务,继续保留在最终稿中。
卫生部医管司工作人员表示,医院可以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开展预约挂号,但只能收取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费用,不能额外收取更多的费用。
根据《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2004]227号)规定,公立医院计算机挂号服务加收1元。这意味着我省公立医院开展预约挂号,最高可收取1元/次的服务费。而针对中介机构预约挂号的收费,去年福建省物价局曾审批过最高15元/次的收费标准,也就是说,中介机构开展预约挂号,服务费不得超过15元/次。
【政策影响】我省调整早 影响不大
其实早在今年2月,我省卫生厅就出台政策,规范了预约挂号中介机构的收费,并积极倡导医院推行预约挂号服务。省卫生厅要求,我省公立医院积极提供门诊预约挂号服务,逐年提高预约挂号的比例,作为医疗机构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抓实抓好。医疗机构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预约挂号的,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印发的《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任何医疗机构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我省卫生厅的前瞻性措施,为我省预约挂号规范化运作提供了具体思路。文件出台后,我省健康管理服务机构都调整了预约挂号收费。目前,我省大多数健康管理公司预约挂号服务已经符合卫生部和我省卫生厅的政策。因此,卫生部此次预约挂号新政的出台,对我省影响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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