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对一假劣药品销售案进行判决 |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我国建立了打击制售假药部际协调联系会议制度,各部门联手严厉打击,形成重拳合力,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形成了高压态势。打击利用互联网宣传、销售假劣药品是部际协调打假重点工作之一。
10月9日下午,武汉市召开打击网上销售假药犯罪公开宣判大会,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卢冲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80万元。据查,卢冲在网上非法销售假药金额达142万余元。
卢冲,27岁,湖北省天门市农民,于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以虚构的“首都协和医学研究院与北京股骨头坏死专研中心”、“中国国际鱼鳞病康复研究所”等单位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销售药品的广告和信息,向多人出售假药,非法销售假药金额共计人民币142万余元。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今年1月6日在江汉区姑嫂树地区一出租民房内将其抓获。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醒脑安神丸”、“协和骨科胶囊”等9种半成品药品5509瓶、各类药品销售标识多张。执法人员还搜出卢冲用于互联网联系、银行开户所用的伪造身份证4个、银行卡20张,私刻印章13枚。据卢某交代,为以假乱真,他还准备了大量假发票及产品质量卡。
现场查获的“醒脑安神丸”等9种药品均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所标示批准文号均系伪造,应按假药论处;药品的有效成分不明确,标示的功能主治和适应证均未获批准,可能贻误患者诊治,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审理认为,卢冲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第149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江汉区法院刑庭庭长郑晓丽介绍说:“就本案来说,根据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最高刑可判为15年;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特别严重危害的,其刑期才能加重。”本案中两罪相比,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
此次对卢冲制造假药网上销售案的一审判决,是迄今为止全国同类案件中处罚最重的,这必将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产生极大的震慑力,从而有利于打击利用网络宣传、销售假劣药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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